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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ylestar攪局Royalstar?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6日 15:07 浙江市場導報
中山市有一個“榮事達廚衛電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則有一個“榮事達世紀科技有限公司”,前者擁有“Royalstar”商標的使用權,而后者使用的商標為“Boylestar”,但這兩家企業之間毫無關系。 中山榮事達網站顯示,排煙機系該公司主打產品之一 中山榮事達使用的商標 深圳榮事達使用的商標[SplitPage] “我們企業被傍名牌害慘了,最近一段時間,不斷有消費者上門要求退貨!”中山榮事達廚衛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榮事達”)浙江分公司經理陳永恒日前焦急地來到浙江市場導報《維權周刊》訴苦,他要求媒體對此進行披露,以打擊傍名牌企業的侵權行為。 兩百多字 掀起軒然大波 事情源于本報的一則兩百余字的消費 “深圳公司是非法使用‘榮事達’品牌的,報道刊出后,各地消費者發生了混淆。黑龍江省的一位客戶網上看到消息后,跟商場吵著退貨,導致這家商場半個月不敢銷售。”陳永恒說,許多代理商看到消息后,也都對這個產品產生了疑慮,原本公司每天的出貨都有10多萬元,結果那些天驟降。 “我們的損失巨大!”陳永恒告訴導報記者,“中山榮事達”系合肥榮事達集團投資設立,前者經后者授權而使用“榮事達”及“Royalstar”商標。 “中山榮事達”網站顯示,公司地處珠三角腹地,系榮事達集團的廚衛產業基地,合肥榮事達集團網站顯示,其榮事達商標系“中國馳名商標”。 此榮事達 急欲劃清界限 為了證實自己的陳述,“中山榮事達”向導報記者傳真了榮事達集團所擁有的“榮事達”商標注冊證,及榮事達集團的授權書。導報記者看到,商標注冊證顯示的核定范圍包括了吸油煙機及消毒柜等。 深圳的這家“榮事達”究竟是家什么樣的企業?在得知“中山榮事達”提出異議后,蒼南縣工商局龍港分局介入了調查。據悉,消費者系從當地一個體家電店購得的商品。店家出具的收款憑證顯示,購買的是一臺榮事達油煙機和一只榮事達消毒柜。 工商部門另悉,事故產品的生產企業為中山市黃圃鎮萬信電器燃具廠,該廠又系深圳市榮事達世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榮事達”)授權生產、銷售“Boylestar”牌抽油煙機的企業。[SplitPage] 針對排煙機爆裂事件,上述兩家企業共同發出了一份“致歉信”。信中指出“本廠生產的金冠歐式吸油煙機因技術問題,已在一個月前就停止生產。本廠已將經銷商手中的此款油煙機全部收回,如已銷售到用戶家使用,我們要求經銷商免費為其更換其他機型”。 彼榮事達有傍牌嫌疑 “深圳榮事達”向工商部門提供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顯示,其注冊資本僅為50萬元。導報記者通過互聯網主要搜索引擎檢索發現,該企業的信息寥寥無幾。 而“深圳榮事達”出示的商標證明,竟只是一份由國家商標局核發的《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連注冊商標都不是,且申請日為2004年10月,距今已很久了。”蒼南縣龍港消委會一位參與調解的人士告訴導報記者,事后對比了兩家榮事達公司的商標后,她覺得“深圳榮事達”有誤導消費者的嫌疑。 “Boylestar的第一個字母B,經過處理后與Royalstar的第一個字母R頗為相似。此外,除中間的兩個字母不一致外,其他字母完全一致(見上圖)”消委會人員說,“兩者如此近似,我想國家商標局肯定不批的。” “中山榮事達”提出的傍名牌指責,“深圳榮事達”又是如何看待?導報記者聯系了“深圳榮事達”后,一位楊經理則語氣堅定地表示,兩者之間沒有任何聯系。 “我們沒有榮事達的商標,也沒有打榮事達的商標,出故障的排煙機僅僅是我們監制的一個產品,生產廠家是萬信電器燃具廠。” “我們在產品上打的商標是B開頭的,跟榮事達商標也毫不相干。” 為何這個商標與榮事達的非常近似?導報記者提問。 “我們是按規定操作的,商標局都受理的,就沒有關系的。不過現在這個商標已經不用了。”楊經理稱,因為申請不下來,商標就過期了,已不受法律保護。 企業名稱里使用了榮事達字樣,是否構成傍名牌?導報記者追問。 “這個不是我們去管的事,是國家的事,是國家控制不嚴,既然榮事達是名牌,那就不應該批這個名稱給我,所以這個問題不應該問我們。何況現在各種名牌都能在企業名稱中批下來!” 楊經理辯解的同時,又再三表示,目前市面上已經沒有相關產品了。原因是相關商標和企業名稱可能會引發傍名牌糾紛,所以就不用了。[SplitPage] 司法解釋 加大傍名牌打擊 “這其中關鍵的問題在于現行的《商標法》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之間存在漏洞。商標是統一注冊全國管轄,企業名稱卻是三級地域管轄,這就給打傍名牌主意的人留下了可乘之機。” 浙江正大商標事務有限公司副董事長鄭鋼指出,商標都要在國家商標局才能注冊,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是不會注冊成功的,如用著名的公司名稱注冊為自己的商標也是行不通的。但是用別人的商標注冊為自己公司的商號卻并非難事,因為全國每個縣區都可以注冊公司,這些縣區的資料并沒有全部連通,所以可以在A縣注冊“A縣榮事達公司”,也可在B市注冊“B市榮事達公司”。 鄭鋼稱,“傍名牌”就是指擅自將他人的知名字號或商標作為自己的字號申請登記企業名稱,并以多種方式在市場上使用,制造市場誤認、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傍名牌行為不僅誤導了廣大消費者,損害了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鄭鋼介紹,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該解釋為打擊傍名牌行為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 鄭鋼還指出,作為知名企業有義務拿起法律武器與傍名牌斗爭,以凈化市場,維護消費者權益。 導報記者獲悉,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工商總局自今年8月開始至12月,在全國范圍內集中開展打擊“傍名牌”行為的專項執法行動。 “深圳榮事達”是否構成傍名牌行為,蒼南縣工商局正在進一步的調查之中,本報也將繼續關注。 政策鏈接 《馳名商標認定 和保護規定》 第13條: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 國家工商總局《關于開展打擊“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專項執法行動的通知》 執法要求 “傍名牌”行為表現形式復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認真領會《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本意和精神實質,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根據“傍名牌”行為的具體表現,綜合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條款,依法調查處理。 一、對突出、放大使用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構成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1項或者《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認定處理。 二、對簡化使用企業名稱,構成對商品的產地、生產者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或虛假宣傳的,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項或第9條的規定認定處理。 三、對企業名稱(包括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或者地區企業名稱)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3項的規定認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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