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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裝不能計入商品重量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6日 14:48 蘭州日報
本報訊 11月15日,記者從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獲悉,該局據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商業服務業誠信計量行為規范》下發通知,要求各地質監部門鼓勵有條件的商業、服務業經營者實行商品或者服務計量不足先行賠償制,同時要求經營者銷售商品,稱重前應當去除包裝物(必要的內包裝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包裝物作為商品進行計量并銷售。 《規范》明確要求,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要保證計量準確,經營者銷售商品,稱重前應當去除包裝物(必要的內包裝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包裝物作為商品進行計量并銷售。此外通知還要求,任何組織機構不得借此搞任何形式的亂評比,亂收費,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牌匾,增加企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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