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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欺詐者自食惡果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6日 00:13 人民網-市場報
以往消費者面對商業欺詐,大多忍氣吞聲,束手無策。這是因為,長久以來,消費者在與商家的交易中,特別是購買房子、汽車等大宗商品時,處于不對等的弱勢地位。 首先是信息的不對稱,商家利用其手中的壟斷資源,不對消費者履行告知義務,甚至有意隱瞞相關細節,消費者在不知情下的消費行為往往隱藏著風險,極有可能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其次,一旦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失,特別是房屋、汽車這樣需要消費者一生積蓄來支付的大宗商品,消費者又通常處于維權難的境地。再次,即使消費者有幸獲得了賠償,往往也是補償性的。商家并不因此蒙受什么損失。 顯而易見,一方面,是消費者的維權成本高,另一方面,是商家的侵權成本低。由此引發的必然結果是,商業欺詐屢禁不止。一個簡單的邏輯是,無論商品的價值和價格高低,其消費行為在本質上是一樣的。因此,在房地產等大宗商品交易活動中,如果繼續沿用補償性賠償原則,極易造成商家不惜付出違約的代價而追求更高額的利潤的情況,這樣不利于商家的自律以及行業的健康發展,也不可能從根本杜絕商業欺詐行為的發生。 實際上,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精神,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只不過,這一法則在房屋、汽車等大宗商品糾紛的司法實踐中,卻遭遇種種困境。此次司法實踐上的突破,無疑具有重要的指向意義。(張子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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