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蘭州市液化氣價格一漲再漲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 15:17 蘭州日報
本報訊 針對近期我市液化氣價格不斷攀升的現狀,省物價局要求液化氣生產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液化氣價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價格;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液化氣銷售價格管理,保持價格相對穩定;放開價格的地區,要制定液化氣價格上漲應急預案,及時依法進行干預。 據介紹,我省液化氣的出廠價格是由物價部門定價的,而銷售環節實行的是市場調節價。早在2005年11月,蘭州市物價局出臺了《關于石油液化氣價格實行差價控制的通知》。《通知》規定,蘭州市場銷售的液化氣的差價率(含運雜費)不得超過12%。蘭州石油液化氣出廠(銷售)價格,一律按國家儲備用油(標準品)即90#汽油出廠價格的0.83-0.92的比價關系予以確定,即出廠(銷售)價格乘0.82-0.92的系數確定,液化氣的出廠價格最高不能超過90#汽油的92%。蘭州石油液化氣市場銷售價格,實行綜合差價率(含運雜費)控制。中石油蘭州石化公司銷售供應價和各類加氣站零售價均按進貨價加綜合差價率(含運雜費)進行定價。計算辦法為:銷售價格=進貨價×(1+12%差價率)。 近期,我市液化氣價格再創新高,目前每瓶已漲至62元。為保證液化氣市場供應,穩定市場價格,保護消費者利益,省物價局要求液化氣生產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液化氣價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價格。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液化氣銷售價格管理,保持價格相對穩定,同時展開檢查,對檢查出的性質惡劣、問題嚴重、影響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 相關新聞 《甘肅省貿易計量監督管理辦法》12月起實施 水電氣暖收費不再攤派戶外損耗 本報訊 記者蔣凌 近日,記者自省質監局了解,《甘肅省貿易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將于12月1日起實施。根據辦法規定,民用水電氣暖等收費計量不再攤派戶外損耗。 《辦法》規定,水電氣暖等經營者,應按最終用戶使用的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顯示的量值作為結算的依據,不得以總表示值轉嫁戶外管線或其他設施的能源損耗和損失。 經營者應當配置和使用與其經營項目相適應的計量器具,其最小分度值和最大計量偏差應當符合國家或省上有關要求,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計量器具及家用彈簧秤等非貿易計量器具,不得破壞計量器具的準確度和防作弊裝置。并按期送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強制檢定。銷售商品、進行服務應當以商品的凈含量或用于服務的實際量值計量,不得將異物或其他因素計入商品或服務的量值。房產交易必須標注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和分攤的公用面積,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面積結算方式的規定結算。 對于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按照國家規定在包裝的顯著位置用中文、數值和法定計量單位清晰標注凈含量等,經營者不得銷售未標明凈含量的定量包裝商品。因水份變化等因素引起凈含量變化較大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在規定的條件下商品凈含量的準確。對違反《辦法》規定的,最高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