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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人士提醒購房者:遇上預售房糾紛要三不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9日 07:32 人民網
人民網·天津視窗10月28日電:近幾年的購房熱讓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也呈逐年增多的趨勢,但有些購房者在為自己維權時,缺乏對相關法規的研究以及證據支持,最終有些訴求難被支持。業內人士提醒購房者,維權要“依照規定、注重證據”。 典型案例1 “沒證”逾期交房300余天 法院:開發商賠償違約金 市民黃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購房合同后給付了房款,但由于房地產公司無法向黃某出示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證等,導致逾期交房300余天,最終雙方對簿公堂。日前,法院經審理,判令房地產公司賠償黃某各項損失3.6萬余元。 原告黃某訴稱,其于2005年2月17日與一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告的交房日期為當年12月31日,但簽訂合同至今,該房地產公司都未向其出示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房屋銷售許可證和消防驗收合格證等證件,使其無法入住訴爭房屋,一家只得在外租房居住。據此,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因逾期交房而產生的已付款利息、違約金、租房費及采暖費等損失。 庭審中,被告房地產公司辯稱,涉訴商品房并非原告所說,其實已經符合了業主入住的條件,由于施工單位不配合被告辦理新建商品房準許使用證,故無法出示給原告。此外,被告對原告提交的租賃協議等均不認可。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2月17日簽訂了《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中,對被告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做了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照合同約定交付了房款,但被告至成訴時仍未交房。 另查,根據本市相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取得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后,方可交付使用,被告至成訴時仍不能向原告提供《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證》《天津市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等相關文件,導致原告無法入住及在外租房居住。 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中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對被告逾期交房所要承擔的責任也有規定,故法院對被告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而對原告提出的采暖費支出,因與被告違約無因果關系,故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依照《合同法》規定,違約金和實際損失不能重復計算,在本案中,違約金數額不能彌補原告的租房費損失,則違約金應以原告的房租替代。最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已付款利息、租房費等損失共計3.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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