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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維權案新走向 因質量問題引發消費糾紛減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2日 07:45 中國質量新聞網
記者從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了解到,在該院近期受理的消費者權益案件中,因商品存在質量問題而產生的消費者起訴商家的傳統的消費者權益案件已漸漸失去了其主流地位,取而代之的是大量表面上并不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成為消費者起訴的對象,這類案件中,消費者對于產品的質量不存在異議,有的消費者甚至沒有使用過涉訴產品。消費者起訴至法院,要求退貨或判決商家欺詐,其起訴原因主要有以下五大類: 產品存在虛假宣傳 一是普通產品宣傳療效。一些商家銷售的是普通飲料、食品等,但在產品包裝或宣傳資料上卻出現了具有治療某種疾病功能的內容,消費者認為此類宣傳會誤導消費,屬欺詐行為。 二是亂貼國家免檢產品或馳名商標標簽。景先生從商場購得某品牌皮鞋一雙,其包裝上注明“中國馳名商標”字樣。后來景先生得知,該商標作為中國馳名商標,其使用范圍為服裝類商品,而非皮鞋產品。為此,景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商家雙倍賠償。海淀法院受理此案后,認為商家超范圍使用“中國馳名商標”字樣的行為,會讓消費者產生誤解,商場沒有向消費者提供產品的真實信息,存在欺詐,法院判決支持了景先生提出的雙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法官認為,國家免檢及馳名商標標志對于消費者來說是商品的信譽及質量標志,很多消費者正是基于此作出最終購買決定。國家免檢產品是有其使用范圍和時間限制的,同樣,馳名商標也具有其使用范圍。換言之,商家只能在經批準的具體某類商品上使用國家免檢或馳名商標標志,而在其他類別產品上使用以上兩種標記,就有可能誤導消費,為虛假宣傳。 三是生產日期或保質期標示不真實。此類案件中,消費者往往具有比較專業的知識,通過自身具有的專業知識認為生產者在產品上標示的生產日期或保質期不真實,比如已經過了保質期應該報廢的產品,通過在標示上做手腳,還在當正品銷售。 產品缺乏強制性認證標志 劉先生在某藥店購買了一臺治療儀,該產品無3C標志,且插頭不符合我國有關國家標準要求,即該產品不具備在我國市場銷售的條件。另外,該產品包裝上的標示和使用說明均為英文。按《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示必須真實,并要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判決支持了劉先生提出的退貨請求。本案中,劉先生還同時提出了認定欺詐的請求。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具有自主選擇商品的權利,劉先生在購買商品時應注意到該產品外包裝全部為英文標示,藥店不存在欺詐故意,其銷售的產品因無中文廠名、廠址等情況而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但該行為并不屬于偽造、冒用、以假充真等欺詐行為,故對劉先生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價格欺詐 消費者購買商品后,通過網絡查詢或者詢問他人發現自己購買的產品遠遠高于市場流通價,感到自己受到了商家的欺騙,而起訴商家存在欺詐。此類案件,消費者都說商家在銷售時向其承諾該價格為最低價,而商家在庭審中均予以否認,導致消費者舉證困難。 標稱含量與鑒定結論不符 此類案件主要集中在衣服、毛毯等纖維制品中。消費者委托專業部門進行檢測發現,產品標示中記載的成分含量與鑒定結論存在較大差異,故起訴商家欺詐,要求雙倍賠償。這類案件近年來呈逐漸上升趨勢。庭審中,被告一般會向法院提交涉案產品的鑒定報告,雙方提供的鑒定內容存在沖突時,法院需要再次鑒定,以確定產品標示中記載的成分含量是否存在虛假。如果經檢測產品的主要成分含量允差不在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范圍內,則可能認定商家存在欺詐行為。 水貨冒充原裝貨銷售 此類案件中,消費者購買的產品或其中的配件經過鑒定并非為該品牌的原裝產品,產品雖然不存在質量問題,并未影響使用,但消費者認為其未經告知卻買到了水貨,商家存在欺詐,應承擔賠償責任。 有關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以前消費者只關注產品質量是否存在問題,現在,消費者關注的內容越來越廣泛,維權意識越來越強。有的消費者在庭審結束后表示,打官司并不是為了錢,而是要規范一個行業,是代表所有消費者打的公益訴訟。庭審調查時發現,一些商家在得知消費者訴訟后,對于產品進行了下架處理等方法,對于包裝內容涉及侵權的,進行了包裝樣式的更改,避免侵權范圍的進一步擴大。消費者的訴訟,使商家從關注產品質量,逐步擴大到對于產品宣傳、產品標示、產品價格方面的重視,對于規范商家生產及銷售行為方面起到了積極意義。 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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