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退房后千萬房貸誰來還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1日 07:18 新京報
男子貸款買房遭遇開發商違約,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未解除借款合同 本報訊(記者 陳俊杰 通訊員王磊) 貸款近1500萬購買5套商品房,卻因開發商在“非典”時期延遲交房,雙方的買房合同被法院解除。由于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未解除,買房人隨后被銀行訴至法院,要求償還貸款。昨日上午,東城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買房人、銀行、開發商三方就誰應該償還這筆千萬貸款展開了爭論。 交房日遇“非典”推遲三方認可的事實是,2002年9月,買房人張先生因投資需要,購買了雍景臺國際公寓的4套寫字樓和1套公寓,為此,他向招商銀行申請了1500萬元貸款,交給開發商中免房地產公司。原定2003年4月30日交房,卻因2003年的一場“非典”推遲到了2004年的7月。 張先生以此向中免公司提出退房,中免公司以“非典”為由拒絕了張先生的要求。經過北京市二中院審理,法院認定開發商延期交房是違約行為,判決解除了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 買房人被銀行追討貸款張先生隨后卻接到了銀行訴狀,要求他償還欠下的1280萬元貸款。原來,在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時,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沒有一同被解除。 張先生拒絕還款,招商銀行將他和擔保人中免公司一同訴至法院。銀行認為,張先生繼續占用貸款已屬嚴重違法。 張先生對此感到不解,因為開發商的違約導致他沒有買到房子,現在還要面臨被銀行追索貸款。他認為沒有實際取得和使用銀行的貸款,還款沒有道理。這起糾紛源于開發商的違約,貸款實際也是由開發商占用,還款應由開發商承擔。 開發商愿還款但要于法有據開發商的代理人在庭上表示愿意還款,但認為要于法有據。 代理人說,借款合同由張先生與銀行簽訂,開發商只是擔保人的角色,獨立還款沒有法律依據;而且還可能因為某些買房人的原因,造成開發商二次還貸,風險很大。代理人還認為,開發商如果承擔了保證責任,還應有權向張先生行使追償權。 對于開發商代理人的說法,銀行代理人表示同意,認為如果讓開發商直接還錢,也加大了銀行貸款的風險,從減少銀行風險角度來說,不能同意張先生的觀點。 由于案情復雜,法院昨日未宣判。 法官在庭后提示,此案中銀行、開發商、買房人之間存在房屋買賣和借款兩個法律關系。在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時,買房人應及時告知銀行,協商解除借款合同,避免日后出現被銀行追款的情況。
【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