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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委辦公廳紅頭文件上煙商廣告 合法性遭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 11:08 經濟參考報
本報記者:王文志 劉振冬 來源:經濟參考報 堂堂省委辦公廳的紅頭文件竟然作了煙草公司的廣告。山東省濟南市一位消費者向記者反映:“為了宣傳公司卷煙的高貴身份,煙草公司竟然將省委辦公廳的文件搬上了他們的廣告!他們這樣做是否合法?” 記者日前在山東省濟南市的數家商店里看到了這則引人矚目的廣告。這是山東將軍煙草集團的一種新品香煙的廣告,這則廣告的中部赫然寫著“山東省接待用煙”,同時在廣告的右下角,大約有1/4的畫面,山東省委辦公廳的一份文件被原文貼印在廣告圖案上,這份文件稱,同意該品牌的卷煙作為山東省接待用煙,落款為山東省委辦公廳接待辦公室。 省委辦公廳接待辦公室對該品牌卷煙的一種內部認可,如今卻變成了該煙草公司炫耀的資本,并在煙草廣告中原件刊出,這樣做是否合適?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廣告? 記者帶著疑問找到了山東將軍煙草集團,該集團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將軍煙的營銷歸山東中煙工業公司負責,這個問題應該找山東中煙了解情況。 隨后記者來到了山東中煙工業公司,值班室的一位負責人在看了這則廣告后驚訝地說:“這不是有毛病嗎?怎么能這樣做廣告呢?這個廣告存在的問題比‘南京的局級享受’廣告還嚴重! 他所說的“南京的局級享受”是指去年曾一度引起全社會輿論廣泛質疑的一則煙草廣告:當時在江蘇省南京市機場高速公路上,某卷煙廠架設的一塊廣告牌上赫然寫著“至尊××——廳局級的享受”,“至尊××”是該卷煙廠生產的一高檔卷煙,每包售價高達100元人民幣。 但是山東中煙工業公司營銷中心的基先生卻表達了另一種看法,他對記者表示:“這種做法已經不是新聞了,行業內經常這樣操作。” 記者了解到,目前,在部分煙酒廣告中時有“某地區接待用煙(酒)”的說法出現,中國政法大學譚秋桂副教授認為,這類廣告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七條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不久前,2007年春季全國糖酒商品交易會開幕前夕,重慶詩仙太白酒廠在其產品的廣告中曾打出“市政府接待專用酒”的廣告語,重慶市工商局對此進行了查處,并及時消除了不良影響。重慶市工商局廣告處處長季平曾就此事對媒體表示,重慶詩仙太白“市政府接待專用酒”廣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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