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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 盧肖紅 發自廣州
昨日,被稱為中國“黃金T+D民事第一案”的投資者周炳文訴廣東省黃金公司違規操作案再次開庭,雙方就上海黃金交易所的回復函展開爭辯。對于市場廣泛關注的廣東省黃金公司是否具備代理資格,以及該公司是代理還是“做莊”等焦點問題,昨日庭上仍未得出明確結論。由于上海黃金交易所認可了被告的“試點”資格,也被周炳文指稱為“違法”。
戲劇化的一幕出現在庭審尾聲,周炳文為求勝訴,提出“被告公司老總行政級別較高,會否影響法官判決”的疑慮,庭上氣氛一時非常尷尬。至昨日庭審結束,該案仍未了結,將擇日再判。
是否小范圍試點?
法官表示,此次開庭主要是原、被告雙方針對上海黃金交易所回復函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表態。
上海黃金交易所在回復函中表示,“為了測試系統的實用性,對代理個人業務進行測試和試點,本所同意該會員(編者:指廣東省黃金公司)在嚴格控制風險、向客戶提示風險并經客戶簽署認可的前提下小范圍進行業務試點。”
據了解,上海黃金交易所于2004年8月16日上線新版交易系統,并面向市場掛牌推出了黃金現貨遞延業務AU(T+D),廣東省黃金公司作為上海黃金交易所的綜合類會員,于2006年4月上線了二級交易系統。上海黃金交易所認為“本所金融類、綜合類會員為更有效地組織開展代理業務,如何選擇使用經本所認證的配套二級交易系統,會員享有自主權、其選擇是市場行為。”
對此,原告周炳文認為,上海黃金交易所作為自律性法人,沒有立法的權力和依據,要求提供開設試點的法律依據和設置試點的相關文件。同時,上海黃金交易所同意廣東省黃金公司黃金T+D業務對個人開放的行為明顯違法。原告周炳文并表示,廣東省黃金公司是上海黃金交易所的重要會員,兩者有利害關系而且共同違法。
“目前,廣東省黃金公司的黃金T+D業務有二十多個營業網點,大張旗鼓操作五六年了,這也是小范圍試點嗎?”周炳文提出質問。
被告是否具代理資格?
上海黃金交易所有兩大類會員:金融類會員和綜合類會員。《上海黃金交易所個人實物黃金交易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個人投資者參與黃金交易,必須通過交易所的金融類會員及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的其他會員代理。
原告周炳文認為,廣東省黃金公司是上海黃金交易所的綜合類會員,并不具備代理黃金T+D個人業務資格,上海黃金交易所把廣東省黃金公司列為試點,即與自己所定的規定自相矛盾。對此,被告廣東省黃金公司辯稱:“上海黃金交易所有權對會員進行職權劃分。行政許可法、人民銀行的相關法規并沒有規定一定要銀監會審批,《金銀管理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今天的現實情況,原告引用的適用法律錯誤,黃金公司不屬于銀行業,交易行為不屬于衍生品交易。”
庭審后,周炳文表示將上書銀監會及央行,要求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開上海黃金交易所的權限范圍,以確定上海黃金交易所是否具有自行開展綜合類會員代理個人黃金T+D交易試點的權限。而這一點顯然正是此案的關鍵。
背景
周炳文投資黃金T+D虧損120萬
去年10月,周炳文在廣東省黃金公司交易部簽約開戶,開始炒黃金T+D。去年12月底國際金價接近了20年以來的歷史高位850美元/盎司,周炳文開始反手做空58手。然而金價卻一路向上。周炳文在12月24日電話告知該公司交易部工作人員祝積鳳,委托她進行30手平倉。但是,該公司交易部有關負責人吳輝卻制止了祝積鳳,并立即打電話勸說周炳文不要這么早平倉,說目前形勢不明朗,金價仍有可能下跌,可以再等等。第二天,周炳文委托朋友平掉了10手。今年1月金價一路上漲,擁有48手金價做空的周炳文賬戶上的財富很快從100余萬元降到幾十萬元,最后只剩下4萬元的零頭,周炳文不得不接受爆倉的事實,121萬元本金虧損殆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