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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車“公用”企業不能稅前列支費用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8日 01:23 信息時報
私車“公用”企業不能稅前列支費用 時報訊(記者 李杉 通訊員 陳苑 張瑩) 日前,某獨資制衣廠投資者王先生將自己的私人汽車既用于企業開展業務又用于家庭生活,并將該車所產生的使費用在企業列支,該企業因此被增城地稅稽查局查處并補繳個人所得稅2.48萬元, 加收滯納金0.44萬元,罰款1.24萬元。 據了解,增城地稅稽查局對該企業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賬面固定資產評估時只有機器設備并沒有汽車資產, 但該企業在2004年“管理費用-汽車費”會計科目列支了56587元,2005年“管理費用-汽車費”會計科目列支了52850元。原來該企業的投資者將自己私人購買的汽車作為制衣廠辦公使用,同時又用于家庭生活,其產生的費用難以劃分,兩年合計109437萬元在企業費用中列支。 增城市地稅局表示,根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因此該企業以上列支的費用應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最后,增城市地稅局對該企業作出處以補繳個人所得稅2.48萬元, 加收滯納金0.44萬元,罰款1.24萬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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