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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車位私搭花架 物業狀告業主勝訴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7日 23:46 市場報
本報記者 李方 張先生在其隨房贈送的車位上搭建花架,小區物業公司將他告上法院,認為車位屬于公共區域,要求張先生拆除在車位上私搭亂建的花架,并恢復車位的正常使用功能。近日,北京市豐臺區法院判決張先生將搭建在車位上的花架拆除并恢復原狀,同時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張先生拆除花架的損失3000元。 2004年5月,張先生購得豐臺某小區房屋一套,并獲贈一個花園及一個車位。2007年3月,張先生在其車位上自鋪草坪磚并自建花架一個。同年4月,物業公司向張先生發出通知,以業主隨意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場地和道路為由,要求張先生拆除花架、恢復原狀,張先生拒絕執行。物業公司認為張先生的行為違反了業主臨時公約的規定,將張先生訴至法院。 庭審過程中,張先生辯稱,自己是在開發商贈送的車位上搭建花架,車位使用狀況良好,并未侵犯物業公司和他人的權益,請求法庭駁回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物業公司基于開發商委托對小區實行前期物業管理,與張先生形成事實上物業管理合同關系。該公司有權制止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以維護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張先生應當遵守其與物業公司簽訂的臨時公約中關于機動車車位的約定,不得破壞小區的整體景觀和小區建筑物的共用部分。雙方在臨時公約第二章第五條中已經明確約定:“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不得自行在車位上安裝任何設置。”經現場勘驗,張先生在車位上搭建花架,違反了臨時公約,破壞了小區的整體景觀,造成物業公司對小區內其他業主、整體環境管理不便。 為此,法院對物業公司合理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同時,物業公司在今后的物業管理服務中,應采取積極措施,對小區內整體的環境予以改善。考慮到張先生搭建、拆除花架會造成一定損失,物業公司應給予相應補償。法院判決后,張先生與物業公司均沒有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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