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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能限制自由選擇 市民狀告房地產公司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4日 10:47 長沙晚報
本報訊(記者 李廣軍)市民孫先生認為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基本選擇權,遂將房地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芙蓉區法院近日支持了他的訴訟請求。 2004年10月,孫先生和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該公司開發的一套商品房,但該公司一直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其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關于這一點,我們簽訂的合同第15條是有約定的,但合同只約定了我退房時的救濟途徑,沒有約定我不退房時的救濟途徑。”孫先生于是向芙蓉區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這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對于房地產公司辦理房屋權屬證書遲延的違約行為,孫先生有權選擇退房或者不退房。但此合同條款并未約定孫先生不退房時房地產公司應當如何承擔違約責任,法院于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判決該房地產公司應當依法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向孫先生支付遲延辦證的賠償金2659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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