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私募基金出海已經是一種趨勢。”前日在深圳“2011私募基金國際戰略發展研討會”上,保得利信譽通大中華區董事總經理黃文鴻先生說,“10%的國內私募基金公司已發行海外基金,40%的陽光私募參與海外市場投資,還有30%正在進行海外基金設立的相關規劃。”據介紹,絕大部分私募基金設立在開曼群島,主要是出于稅務考慮和方便注冊等。
由新加坡保得利信譽通集團(PT N )與私募排排網共同舉辦的此次會議,邀請了來自深圳、香港及廣州等地的知名陽光私募、PE/V C等機構和單位的專業人士。
保得利信譽通大中華區董事總經理黃文鴻指出,國內私募基金出海已經是一種趨勢。隨著投資者投資需求的日趨多元化,國內私募基金經理人需要為投資者提供多樣化的服務。
談到海外私募基金的典型架構,黃文鴻認為,目前,絕大部分的私募基金都設立在開曼群島。“最有名的看赤子之心自然選擇基金,這檔基金的注冊地在開曼群島,計價單位是美元,基金管理費是1.5%,績效費超過高水位,認購費5%。首次最低認購25萬美金,追加最低認購6.5萬美金。”黃文鴻介紹,“這里有一個蠻有趣的資訊,管理人是一家開曼群島公司,可是有一個副管理人是赤子之心資本亞洲有限公司。另外,還有新加坡的副管理人,也就是說另外在新加坡成立一個資產管理公司。”他指出,只要設海外對沖基金,尤其是國內的私募基金公司到海外發行的,基本上都是走這個架構。
在其看來,因為開曼的《共同基金法》是比較成熟中立的且稅務上也是中立的。
據介紹,開曼的《共同基金法》規定四種基金類型:包括牌照型基金、管理型基金、注冊型基金及豁免型基金。前兩種基金一般指公募基金,后兩種基金則為私募基金。
簡要對比開曼《共同基金法》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草案”),可以看出,首先是監管機關的不同。其次,是組織形式的不同,草案規定的基金組織形式包括契約型、公司型和私募可以采用的有限合伙型,開曼沒有契約型。再次,開曼的私募基金無須批準,注冊型基金需要登記,但也是程序而已;草案則要求設立基金應向證監會備案,公募基金應當經證監會注冊。對于私募基金,草案規定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累計不得超過200人;開曼對于豁免型和注冊型則以15人為分界點。對于合格投資者的定義,草案和《共同基金法》的規定也不盡相同。
采寫:南都記者 梁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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