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融高管高薪酬一直是市場的熱議問題,面對險企高管們高額的績效工資和獎勵,保監會昨日給予明確封頂。
金融高管高薪酬一直是市場的熱議問題,面對險企高管們高額的績效工資和獎勵,保監會昨日給予明確封頂。
保監會昨日在其官網發布《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范指引(試行)》(下稱《指引》),明確要求險企高管人員績效薪酬與津貼皆封頂,其中,績效薪酬不得超過基本薪酬的3倍;保險公司每年支付給高管人員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得超過基本薪酬的10%。保險行業資深人士向透露,各大險企同級別高管的基本底薪相差不大,能拉開工資待遇的是績效工資和獎勵。
保監會同時明確,償付能力不達標的險企高管,工資只能下浮。其中,確定為C類的公司高管人員不得加薪,D類公司的高管更要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
高管薪酬“大頭”被限制
最近幾年保險行業的薪酬較高。中國人壽、中國平安(微博)、中國太保和新華保險四大上市保險公司高管2011年的薪酬計算,保險行業薪酬排名前十的高管人員人均年薪接近700萬元。據保險行業資深人士透露,各大險企同級別高管的基本底薪相差不大,能拉開工資待遇的是績效工資和獎勵。
保監會昨日出臺的《指引》則把績效工資和獎勵這個薪酬“大頭”給出明確限制。《指引》參考相關制度,結合保險業實際,規定保險公司高管人員目標績效薪酬不得低于基本薪酬,績效薪酬不得超過基本薪酬的3倍。
對于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部分,《指引》除了要求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執行外,還規定保險公司每年支付給高管人員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得超過基本薪酬的10%,既給了公司足夠的管理空間,也防止公司通過福利和津補貼的方式違規發放薪酬。
償付能力不達標高管工資不能加
保監會同時明確,償付能力不達標的險企高管,工資只能下浮。其中,監管確定為C類的公司高管人員不得加薪,D類公司的高管更要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
此前,市場一直有關于“高薪是否與企業創造的價值相匹配”的爭議。《指引》明確地規定,保險公司高管人員薪酬應當根據保監會分類監管確定的風險類別進行調整。分類監管被確定為A、B類的公司,可以自行根據分類監管部分指標評價結果對相應崗位的高管人員薪酬進行調整。
按《指引》規定,保險公司高管人員薪酬應當根據保監會分類監管確定的風險類別進行調整。分類監管確定為C類的公司,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不得高于上年度水平。分類監管確定為D類的公司,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礎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下浮幅度應明顯高于平均值。(注:C類公司,指償付能力不達標,或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存在較大風險的公司。D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嚴重不達標,或者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至少一個方面存在嚴重風險的公司。)
南都記者 梁小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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