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未激活不得收費,不得向未成年人發卡,不得暴力催收等
近日,銀監會公布《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對信用卡的營銷、收費、催收管理等7方面下達禁令,其中包括信用卡未激活不得收費、不得暴力催收等。 《辦法》在信用卡發行方面還明令三類人不得發放信用卡:即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及沒有穩定還款來源的人,不過在有擔保人的情況下,可以發附屬卡。
銀監會創新部副主任尹龍介紹,《辦法》允許商業銀行針對特定情況與持卡人平等協商,共同設計個性化還款協議,并對個性化還款協議的催收行為和后續處理予以規范。
1.《辦法》從營銷材料、人員管理、面談面簽、信息披露、保密義務、資料保存備查6個方面明確了監管要求,對單一采用發卡量計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紹業務信息、隱瞞重要信息等行為做出了禁止性規定。
2.信用卡未經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費用(持卡人以書面、客服電話錄音、電子簽名方式單獨授權扣收的費用、以及換卡時已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除外)。
3.在加強對年輕消費者和學生消費者的保護方面,《辦法》禁止對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發卡(附屬卡除外),并從初始額度、調整額度、落實第二還款來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強對年輕消費者和學生消費者的保護。
4.發卡銀行提供超限額用卡服務、收取超限費等行為必須事先獲得持卡人授權,在得到授權之前必須提供關于超限費收費形式和計算方式的通知,并明確告知持卡人具有撤銷授權的權利,一個賬單周期內不得重復收取超限費。
5.在催收管理方面,《辦法》規定,發卡銀行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或騷擾,不得采用暴力、脅迫、恐嚇或辱罵等不當催收行為;對催收過程應進行錄音,錄音資料至少保存2年備查。
6.同時,《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對特約商戶進行現場調查和資質審核,并不定期回訪和巡查,及時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糾正特約商戶違規行為。
7.商業銀行在不同業務中使用客戶信息必須事先獲得客戶授權;交易憑條必須對卡號進行部分屏蔽;商業銀行及其合作機構不得超過業務需求存儲信用卡相關信息,充分保護客戶的隱私權。(據《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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