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派記者 熊敏 華盛頓報道
“我希望這個案子就此劃上句號,而不是暫告段落。”
美國時間4月1日,華盛頓特區聯邦法院,戴姆勒北美公司公關總監韓建(Han Tjan)匆匆走出18號法庭,針對本報記者關于戴姆勒中國公司行賄事件的提問,做出了如上回答。
美國政府控告戴姆勒公司海外行賄案,在戴姆勒答應支付1.85億美元的高額罰金給美國政府之后,變成了一場沒有懸念的和解儀式。兩名美國司法部海外賄賂調查組律師對陣一名戴姆勒公司顧問外加三名律師的整個交鋒,僅僅持續了50分鐘。雙方沒有爭辯,法官剛一宣布案件結果,記者們就拿到了戴姆勒公司當場發放的公關稿。
戴姆勒此次共有4家企業遭到起訴,分別是戴姆勒德國總公司和包括戴姆勒中國公司在內的其他三家分公司。美國政府的起訴理由是,戴姆勒公司在1998年至2008年之間向包括中國在內的22個國家的政府官員行賄數千萬美元,從而換回了價值數億美元的合同。
而和解的結果是,戴姆勒的德國出口與貿易金融分公司和俄羅斯分公司迅速認罪,戴姆勒集團和戴姆勒中國公司則獲得了寬恕,推遲兩年審理:如果這兩家公司兩年之內不再違反《反海外腐敗法》,政府將撤銷對它們的司法訴訟。
對于這種避重就輕的裁定結果,有美國法學專家指出,它反映了西方國家商業利益凌駕于司法公正之上的尷尬局面,商業利益正在挑戰司法公正。
中國分公司“被保護”
本次美國司法部對戴姆勒中國公司的起訴理由,和其他兩家戴姆勒下屬公司的理由并無不同,均是違反了《反海外腐敗法》中的反行賄條款。但戴姆勒出口與貿易金融分公司和俄羅斯分公司承認行賄罪行,分別被判處2910萬美元和2730萬美元的罰金,而中國分公司卻最終成功躲過了認罪和交納罰金的命運。
究其原因,韓建表示:戴姆勒與司法部協商的結果是認為中國公司不必被指控行賄,因此決定推遲兩年審理。也就是說,如果戴姆勒中國公司在未來兩年內不違反《反海外腐敗法》,經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意,此指控將被撤銷。
雖然在未來的兩年內,戴姆勒中國公司必須堅持自審對法律的執行情況,并定期向審理法庭匯報,但這個代價相比另兩家罪名相同的子公司,可謂天壤之別。
中國汽車市場的重要性,或許是戴姆勒決心保護中國公司的根本原因。戴姆勒是世界幾大汽車公司之一,但近年來利潤持續下降,中國是全球少數汽車銷量增長的大國,預計2010年戴姆勒中國業務將最少增加15%。
總公司罪名改為篡改賬本
同時受到免責的還有戴姆勒總公司。美國司法部甚至沒有給戴姆勒總公司以行賄罪論處,而是選擇了更輕的罪名:篡改賬本。
事實上,美國和歐洲國家在反腐敗問題上,已經達成了一種長期默契,以避免對歐洲公司認定行賄。因為歐盟法律規定,行賄企業將被禁止參與任何歐盟國家的政府采購競標,因而歐洲公司一旦被美國政府認定行賄,將會嚴重傷害其在歐洲的生意。
美國司法部近年來也多次以此為理由,與涉案歐洲企業達成“免責”條款。比如在調查西門子行賄案和英國BAE系統公司行賄案時,司法部都沒有將這些總公司加以行賄罪論處,而是選擇了用小公司作替罪羊。據統計,美國司法部審理的海外行賄案中,最終只有一半會以行賄罪名論處。
“《反海外腐敗法》正在被收買,如果一個公司愿意付錢和解案件,他就能光天化日的免受行賄處罰。歷史記錄顯示,推遲審理的結果一多半都是撤銷。看起來是兩個小兵用自我犧牲,承擔了強大的家庭成員的錯誤。”美國巴特勒大學商業法副教授科勒(Mike Koehle)指出。
敷衍調查,收到錢算數
美國司法部的法律依據,是美國1977年頒布的《反海外賄賂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這部法律旨在限制美國公司利用個人賄賂國外政府官員的行為,并對在美國上市公司的財會制度做出了相關規定,因而時常有所在國家的腐敗行為被隨之帶出,比如中國的原建行行長張恩照受賄案。
《反海外腐敗法》使得美國成為打擊國際商業賄賂的主力軍,雖然目前有其他經合組織成員國也在逐步引入類似立法,但該法在執行上卻也存在著自身嚴重的缺陷。比如此次戴姆勒就通過1.85億美元的高額罰金,換回了對總公司和中國公司的暫緩起訴。
作為一名鉆研《美國海外行賄法》的專家,科勒對美國司法部的這種做法十分不滿,并將其喻為“胡蘿卜和大棒”的結合:美國司法部高舉法律的寶劍,逼公司放棄抗辯交錢和解。
“司法部現在的調查是蜻蜓點水,收到錢算數。”科勒指出:“這是一種現實的選擇,因為政府可以一次創收。”
而此外,司法部人手不足,也限制了政府的執法能力。美國司法部專門調查海外行賄的團隊,只擁有5-10名律師。2000年以前,每年審理的海外行賄只有1-2起,但2000年以后,隨著經濟全球化加劇,這類案件逐年增多,現在一年審理要10-15件行賄案件。這無疑大大增加了司法部的工作負荷,在有必要時甚至請求FBI提供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