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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資委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的通知》
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實現穩健經營
中證網訊 國務院國資委24日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的通知》。通知要求,要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實現穩健經營。
自2005年國資委開展高風險業務清理工作以來,多數中央企業能夠按照要求,審慎經營,規范操作,嚴格管控,有效防范經營風險。但也有少數企業對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桿性、復雜性和風險性認識不足,存在僥幸和投機心理,貿然使用復雜的場外衍生產品,違規建倉,風險失控,產生巨額浮虧,嚴重危及企業持續經營和國有資產安全,造成不良影響。
通知要求,從事金融衍生業務企業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并與國資委建立日常工作聯系。四是明確管理責任,對違規經營或發生重大損失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通知下發后,國資委將進一步落實有關監管工作要求,逐步完善監管機制,主要從以下方面開展工作:一是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共同探索研究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機制,加強政策銜接,形成監管合力。二是對中央企業2009年3月15日上報的清理報告進行分析匯總,督促企業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進一步完善內控機制和風險管理體系。三是啟動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少數業務規模較大、風險較高、浮虧較多的企業開展專項審計調查,并進行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四是探索完善日常監管機制。對中央企業從事的金融衍生業務建立季報和年報制度,對發生重大損失、被強行平倉等重大事項的企業建立周報制度,對持倉規模和持倉時間等超過規定范圍的建立備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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