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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 鮑穎) 財政部昨日表示,安排發行地方債券的地方政府如果還本有困難,可發行1至5年期新債券,分年全部歸還。近日,財政部下發《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預算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地方政府債券到期后,由中央財政統一代辦償還。地方財政要及時向中央財政上繳地方政府債券本息、發行費等資金。如果屆時還本確實存在困難,經批準,到期后可按一定比例發行1至5年期新債券,分年全部歸還。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表示,允許地方債到期后可發新債還舊債,是為了給投資者一個信心的保證。發行地方債一方面要嚴格規范,使其能產生效益。另外要給投資者一個保證,萬一沒有產生效益,還可以發新債來還舊債。
劉桓表示,他個人認為不太可能出現“發新債償舊債”的情況。“一旦要再發新債還舊債,一定會有更加嚴格的審批”。
辦法還規定,地方政府債券收入可以用于省級(包括計劃單列市)直接支出,也可以轉貸市、縣級政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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