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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陳善哲
在2008年的最后一天,田文華終于有機會向公眾交代她所理解的三鹿事件的真相——此時,她的位置已經從三鹿集團的董事長辦公室,轉換到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
庭審中,石家莊市檢察院的公訴人,指控田文華觸犯刑法第150條、第144條、第149條、第140條規定,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與田文華一起走上被告席的還有三鹿集團副總經理王玉良、副總經理杭志奇、奶事業部總經理吳聚生。他們被指控的罪名與田文華相同。
另外,公訴人還指控三鹿集團涉嫌單位犯罪,罪名仍舊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在田文華受審的背后,留待解決的是全國近30萬受害嬰兒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此外,是否還有其他奶粉制造商如同三鹿集團一樣,涉嫌刑事犯罪,也成為外界矚目的焦點。
刑罰懸念
據一份石家莊市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檢察院起訴三鹿集團以及田文華、王玉良、杭志奇、吳聚生涉嫌觸犯刑法第150條、第144條、第149條、第140條。
而刑法第140條規定的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即“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刑法第144條規定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具體表述是“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除了三鹿集團涉嫌單位犯罪之外,根據刑法第150條,田文華等原三鹿高管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起訴書顯示,田文華是在2008年9月17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當時涉嫌的罪名還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9月26日,田文華被正式逮捕。
而在庭審中,公訴人則主張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田文華等人的刑事責任。——“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大的不同在于最高法定刑。前者是無期徒刑,而后者是死刑。
因此,罪名調整意味著田文華可能接受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而非死刑。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周光權解釋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證明標準更高,檢察機關將負擔更重的調查舉證責任。
檢方還原三鹿事件中的田文華
石家莊市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早在2007年12月,三鹿集團就已經收到消費者投訴,反映部分嬰兒使用其所生產的嬰幼兒系列奶粉后,出現尿液中有紅色沉淀物等癥狀。
2008年5月17日,三鹿集團客戶服務部書面向田文華、王玉良等集團高層通報此類投訴的有關情況。
起訴書顯示,田文華在8月1日已經得知三鹿集團送檢的奶粉中已含有三聚氰胺。“當時,全國已有眾多嬰幼兒食用三鹿嬰幼兒奶粉出現泌尿系統結石等嚴重疾患,部分患兒住院手術治療,多人死亡。”
田文化等三鹿高管的反應是:暫時封存倉庫產品,暫時停止產品出庫;對庫存產品、留存樣品及原奶、原輔料進行三聚氰胺含量的檢測;加強對原奶收購環節的管理;以返貨形式換回市場上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嬰幼兒奶粉。
起訴書指控,三鹿集團在“明知”其嬰幼兒系列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況下,并沒有停止奶粉的生產、銷售。2008年8月13日,田文華等高管決定,由含量低的產品逐步替換市場上三聚氰胺含量高的三鹿產品。
起訴書指控:“三鹿集團生產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全國市場后,對廣大消費者,特別是對嬰幼兒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國家投入巨額資金用于患病嬰幼兒的檢查和醫療救治,眾多奶制品企業和奶農的正常生產、經營受到了重大影響,經濟損失巨大。”
據一名當天旁聽人士介紹,庭審中,田文華的辯護律師表示,毒奶粉由三鹿集團下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生產,因此作為母公司的負責任,田文華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周光權分析,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界定民事責任的依據。但是在刑事案件中,田文化作為三鹿品牌的產品質量的第一責任人,應該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