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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報訊 (記者 駱智冕 實習生 龐倩影)從元旦開始,增值稅將正式實施。為確保改革到位,財政部昨日下發《關于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從實施之日開始,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據通知介紹,對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而在2008年12月31日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將分三種情形征收:元旦以前未納入增值稅試點的納稅人,銷售上述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已納入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此外,通知明確,東北老工業基地、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內蒙古自治區東部地區已納入試點的納稅人,元旦以后發生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再采取退稅方式。財政部表示,自新政實施之日起,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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