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浪財經 > 國內財經 > 聚焦十七屆三中全會經濟政策 > 正文
本報記者 王世玲
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對各界關注的最熱點問題——土地改革——作出了具體的表達,給出了明確的方向。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研究員劉守英看來,三中全會文件既提出了實現城鄉一體化的目標和方略,更突出了通過改革消除城鄉二元結構的主題,其中土地制度改革的內容是文件的亮點和突破點。
劉守英長期研究中國土地制度和政策,他認為,十七屆三中全會并不是首次為土地承包權流轉“開閘”,而是已有政策的完善。
充分保護農民土地權益
《21世紀》:《決定》全文已對外發布了。作為長期研究土地問題的專家,你怎么理解三中全會提出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劉守英:強調對農民土地權益的充分而全面的保護,是落腳點,也是改革的主線。
文件在改革基本原則的第二條就提出了“必須切實保障農民權益,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根本利益作為農村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文件繼續強調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穩定。這是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礎。也就是說,下一步土地制度改革首先是鞏固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制度成果,不是另搞一套。因此,我不同意當下媒體和某些觀點提出的“轉折性變革”,甚至“第三次土地改革”等說法。十一屆三中全會可以用“轉折性”變化,因為那一次廢除了人民公社制度,根本改革了傳統集體所有制,實現了家庭土地承包經營。實踐證明,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農民歡迎的制度,只需要穩定、完善和深化。
在穩定和完善農民土地承包權方面的表述也值得關注。
一是“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何謂“更加充分”,就是要“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權利”。
二是“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將“長期”改為“長久”,一字之差,意義深遠。兩者的根本區別是,前者是有期限的,承包期再長也是有年期的,后者是無期限的,意味著我們在政策上以后就不要老再琢磨延長多少年合適了,農民也不用擔心承包期到期的問題了。這是革命性的一步,更有利于穩定農民對土地的預期。
《決定》是已有政策的完善
《21世紀》:會前和會后,輿論把重頭盯在土地承包權流轉上,你對此怎么看?
劉守英:首先,我要指出,媒體熱炒土地承包權流轉,是一種對中央政策的誤解,也容易形成誤導。事實上,早在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中央就提出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后來又在“18號文”中對土地流轉進行了規范,提出了“自愿、依法、有償”的原則。
十七屆三中全會并不是首次為土地承包權流轉“開閘”,而是已有政策的完善。并且在強調“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和“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的同時,增加了“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