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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王世玲
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全文日前已經正式對外公布,對事關農村和中國改革發展的關鍵性的方向問題給出了答案。
根據《決定》顯示,在繼續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制度框架下,土地制度將在“農村集體土地享有國有土地平等權益”上邁出改革步伐,即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同地、同價、同權。
與此相關,《決定》也確定了征地制度的改革方向: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對非公益性項目用地,國家可不行使征地權,農地依然歸集體所有,但其使用權可依法進入“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交易。這意味著,終結了“征地和土地國有化是農地轉非農用地惟一方式”的制度安排。
顯然,決策者們把土地制度改革的走向定位為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而不是糾纏于所有權的歸屬。
除土地制度外,未來農村改革圖景將呈現全面、綜合的一攬子制度設計,即圍繞農民權益開展一系列改革,包括穩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創新農村金融體制、推進城鄉管理一體化和民主管理制度。
“這六個方面是今后農村經濟社會體制的六根支柱,是對農村改革做出的全面部署。”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鄭新立對“十七屆三中全會關于農村改革的內容”如是解釋,并稱“30年前中國改革以農村改革起步,30年后,對農村提出新改革目標,是對改革開放30年最好的紀念”。
同地、同價、同權
中國土地制度改革將以“農村集體土地享有國有土地平等權益”破題。
《決定》顯示,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對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通過統一有形的土地市場、以公開規范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
這意味著農村和城市土地擁有者的權利一致,集體土地與城市(國有)土地同地、同價、同權。
目前,中國土地按所有制可分為兩類;一是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一是農村土地和城市郊區土地,“屬于集體所有”。
根據目前法規,兩種土地有不同的流轉權益。國有土地使用權可自由公開交易,但集體土地卻只能限于耕種或村莊內公共建設,或者村內轉換如宅基地,不能抵押和買賣。通俗而言,農村集體土地不能入市,也稱為土地制度的城鄉二元體制。
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這種二元體制弊端逐漸顯現。目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和數量巨大,在新增建設用地通道越來越“卡緊”的背景下,地方不得不把發展經濟所需的建設用地,放到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