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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征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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