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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趙鵬)包括汶川地震災區基礎設施恢復重建、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以及農業、林業恢復生產和重建貸款等,在2008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放的恢復重建貸款,將可獲得貸款貼息。昨天,財政部宣布《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貸款中央財政貼息管理辦法》公布實施。
據了解,貼息范圍主要包括汶川地震災區基礎設施恢復重建、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以及農業、林業恢復生產和重建貸款等。貼息期限為2008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發放的恢復重建貸款,貸款期限不長于3年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貼息;貸款期限長于3年的,按3年貼息。貼息資金由中央財政從災后恢復重建基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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