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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8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院規定
反壟斷民事案件由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出的《關于認真學習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通知》明確規定各類反壟斷民
事案件由各級人民法院負責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業務的審判庭審理。
記者了解到,反壟斷法與制止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和保護知識產權緊密相關,也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同屬于競爭法范疇。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壟斷糾紛與各種不正當競爭糾紛集中規定,統一納入了知識產權糾紛范圍。
“這正是規定由各級人民法院負責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業務的審判庭對涉及濫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民事案件以及其他各類反壟斷民事案件履行好審判職責的緣由。”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該負責人強調指出,人民法院將依法履行好審判職責,切實審理好各類反壟斷案件。通過依法審理反壟斷案件,在制止非法壟斷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上發揮重要作用。
該負責人介紹說,當事人因壟斷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和反壟斷法規定的受理條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并依法審判。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反壟斷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應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反壟斷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確定是否需要經過行政復議。對于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只要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并依法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