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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發債須先報批國資委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4日 07:14 新京報
國資委同意后再向發改委、證監會提申請 本報訊(記者鐘晶晶)昨日,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對央企公開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等中長期債券的決策程序定規。這意味著今后央企發債將必須先征得國資委同意。 《辦法》規定今后央企發企業債必須要向國資委提交可行性報告。其中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債券,由國資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決定;國有控股或參股公司的發行債券,由其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及時將審議情況報告國資委。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債券發行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決定或出具意見。企業必須在國資委和股東大會都做出同意決議后,再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報送發行債券的申請。 《辦法》發布意味著今后央企發企業債,要先經過國資委同意再向發改委和證監會發出申請。 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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