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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費改革有“初步方案”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5日 01:38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葉楓 礦產資源與土地資源一樣面臨“囤地”、“捂地”問題。 3月14日,國土資源部副部長汪民在回答記者關于資源性產品的稅率調整問題時披露說,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開展了廣泛的調研,對資源性產品稅費調整,“已經有了一個初步的方案”。 與此同時,記者從中國礦業聯合會副會長王家華等業內人士處獲悉,資源稅費改革正在細化,會因地制宜;但是在不改變資源稅費結構的情況下,僅上調價格,在當前宏觀調控的“雙防”精神下,仍具有相當大的爭議。 資源稅費整體都要調整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汪民說,原來礦業是慘淡經營,這幾年礦產品價格持續走高,應當在價格中反映資源的稀缺程度,反映它的安全環境的成本。 除了目前社會上熱議的資源稅改革問題外,汪民表示,涉及到礦業的幾項費用也將調整。 “像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稅,是為了遏制圈而不探、跑馬占地。”汪民說。 據介紹,目前收取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稅標準,是1998年制定的——探礦權每平方公里前三年每年收取100元,從第四年起,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過500元;采礦權使用稅,每平方公里每年收取1000元。 “這樣的收取標準,在新的形勢下顯然難以起到它應有的經濟調節作用!蓖裘裾f。 資源稅改革問題并非如外界所想象的僅是對資源稅進行調整,而是對礦業企業所有稅費進行整體調整。 中國礦業聯合會副會長王家華介紹,目前礦業企業稅費主要分為四類:一是資源稅;二是資源有償使用費;三是礦業權價款;四是探礦、采礦使用費。 其中資源稅主要調整礦山的級差價格。如山西和浙江煤炭礦山埋藏和開發成本不同,依據各地礦山情況不同,資源稅分為三級,具體各礦山情況不同。 “資源稅是反映礦山級差的,不是反映資源稀缺的稅費!蓖跫胰A說,社會上熱傳的、依靠資源稅改革提高資源稀缺的說法不準確。 除此以外,資源稅由從量征收改為從價征收也廣存爭議。 幾位中國礦聯的專家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國礦產資源分布具有地理性。例如,內蒙古、山西等地區煤礦埋藏淺、易開發,適合大型挖掘機器作業,開采成本低;而南方地區煤炭資源多是“雞窩”狀,很多地方還需要人工去挖掘。 以前從量征收資源稅可以反映各地的資源條件差異,如果改成從價征收,則南方地區和北方地區的資源稅負擔對企業影響必然不同。 “從價征收可以,但是要根據各地情況制定不同價格和征收標準!蓖跫胰A說,資源稅改革目前不適合很快推出,而且在具體推出時,應考慮各地不同條件,實行分地區,甚至是分省的價格征收標準。 例如內蒙古、山西等煤炭資源分布情況接近的地區,可以采取統一的標準;而資源分布情況不同的江西、貴州等地,甚至要采取分省的資源稅征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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