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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繼明:部分小產權房應給予正式產權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6日 10:03 新京報
“部分小產權房應給予正式產權” 全國政協委員蔡繼明提案認為,農村交易自建住房有法律依據,小產權房問題“不能一刀切” 本報訊 (記者馬力)“處置‘小產權房’不應一刀切,對于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村民宅基地上建設的小產權房,在補辦相關手續補交相關費用之后,應當給予相應的正式產權。”全國政協委員、民進中央常委蔡繼明昨天表示,他已提交提案,建議妥善解決小產權房問題。 農民交易自建住房合法 蔡繼明認為,一些大城市的房價長期快速上漲,遠遠超出了一般就業人員的收入水平。與此同時,政府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建設卻始終無法滿足這些住房需求。因此小產權房存在著大量現實的購買群。同時,購買小產權房的人群,也存在著法不責眾的心理。 對于小產權房是否都不合理不合法,蔡繼明介紹說,《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同時,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根據這些法律規定,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上,農民可以自行經營,而且農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進行交易的。” 在建小產權房應納入規劃 今年春節前,蔡繼明等民進中央的委員曾走訪了農業部和國土部,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問題向兩個部委進行了建議,其中就包括小產權房的內容。 蔡繼明建議,對待小產權房問題不能一刀切,“對于那些違法違規占用農地開發建設的小產權房項目要堅決地予以取締。當然,占用耕地是更不允許的。但是對于那些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設的小產權房,也要承認現有的事實,在政策上則要加以區分。” 蔡繼明說,除非嚴重影響國家和城市的統一規劃,對于合理合規合法建設的小產權房,在補辦相關手續補交相關費用之后應當給予相應的正式產權,或者政府通過收購等方式將這些小產權房轉變為經濟適用房或回遷房。 同時,對于正在建設和新建的小產權房則要抓緊納入城市統一規劃當中,經過合理的審批程序予以確認或者制止。 而要長遠解決這一問題,蔡繼明建議應使農民真正獲得完整的土地產權,并建立統一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達到“同地、同權、同價”。“‘同權’是根本。同為建設用地,就不存在土地轉用問題,應當具有平等的產權。” 叫停“小產權房”不完全記錄 ●2007年6月18日 建設部新聞發言人發布《關于購買新建商品房的風險提示》,明確表示“城市居民不要購買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因為“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 ●2007年12月11日 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土地搞房地產開發。 ●2007年12月 國土資源部重申,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所謂的“小產權房”。 ●2008年1月8日 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明確指出,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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