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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企業家的非正常隕落(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 06:49 中國青年報
張萬國說,鑫鑫汽車修理廠實際上也是謝建平的企業,但法人代表是其妹夫牛勝利,因為找不到人,所以沒立案。 據博州地稅局稽查局局長周建民介紹,按程序,如果發現企業偷稅漏稅,首先是由地稅局下通知,要求企業補繳稅款。如果企業拒不申報,由稅務機關追繳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查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公安局查稅前,我們并沒有收到稅務稽查局的報稅公函。”謝建平說。 周建民說,不管企業是否構成偷稅罪,查稅部門都應該給當事人一個答復,如果委托移交到公安機關的,公安機關也應該給稅務稽查部門一個書面回復,稅務稽查部門要向當事人答復查稅結果。當初稅務稽查局為什么委托公安局查稅他不大知情,但稅務局沒有接到公安局的任何回復。 2005年8月29日,博州公安局作出撤案決定,認定鴻運公司不構成偷稅罪。 但是,無論是周建民還是謝建平,都不知道公安局的撤案決定。直到本報記者2008年2月14日第二次到博州公安局時,在記者的一再要求下公安局才向記者出示了這份夾在檔案卷宗中的撤案通知書。 記者在撤案通知書上看到,經辦人于2005年8月31日連續撥打了當事人謝建平和其妻子的兩部固定電話,但沒人接聽,所以無法送達,落款日期是2007年7月某日。 事實上,州公安局2005年6月10日給州人大答復函中稱,鴻運公司有40多萬元的收入未入賬,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即使是在2005年9月1日州人大召開的協調會上,公安局也沒有提及這份撤案通知。 張萬國說,按照規定,公安機關如果沒有立案,要給報案人一個不予立案通知。如果撤案,也要給當事人送達撤案決定。“我們給他打過好多次電話,一直找不到他,無法送達。”而博州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長董梅則認為,案件撤銷并不需要通知當事人。 直到2008年2月15日,謝建平才從本報記者處知道了這份撤案通知書。 無端查稅源起14年前? 謝建平認為,這次莫名的查稅,可能源于他與公安局的一些經濟糾紛。 1994年12月,博州公安局準備建立一個機動車安全檢測站,由于缺乏資金,想尋找一個合作者,州公安局選擇了謝建平。1995年9月5日,博州機動車檢測中心正式成立。 隨后,經博州人民政府牽頭,博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代表甲方,謝建平代表乙方,在博州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親自起草的合同上,雙方簽了字。 合同規定:“檢測中心”每檢一車輛,甲方分得毛收入的30%,乙方分得毛收入的70%。分成每月兌現一次,復查費、調校費以及修理費全部歸乙方所有,檢測中心的一切開支均由乙方負擔。 雙方約定,8年內不與任何第三方簽約建立、轉讓機動車檢測線,并保證每年全州屬于檢測范圍內的機動車進“檢車線”檢測。甲方應保證全州車輛年檢率必須達到70%(國家規定是80%),不足部分由甲方受益補足乙方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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