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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銀行設立或收購境外機構等事項須銀監會審批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9日 01:42 京華時報
銀行海外“落子”須銀監會點頭 本報訊 (記者 陳琰)銀監會昨天公布《銀行并表監管指引(試行)》(下簡稱《指引》),根據這份規定,今后,中資銀行設立或收購境外機構、境外機構升格、撤銷、合并或重組、轉讓股權等事項應接受銀監會的審查批準。 銀監會同時擁有“限制或禁止銀行海外機構業務范圍”的權力。必要時,經東道國監管機構批準后,銀監會還可要求母銀行關閉其境外附屬機構。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 《指引》的公布緣于我國金融業近年來的發展。眼下,我國一些大型銀行在海外設立附屬公司,或通過收購兼并海外金融機構的方式,形成實質上的銀行集團。在這種情況下,監管機構應充分考慮銀行附屬機構的經營狀況及其對母銀行產生的潛在風險,對銀行集團的真實風險狀況進行全面評估。眼下,美國、歐盟、英國、香港等發達國家和地區都對銀行業的并表監管提出了相關要求。 新公布的《指引》還將監管資本充足性、大額風險暴露、聲譽風險等關鍵風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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