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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價格干預輔助市場機制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5日 07:07 新京報
新華社署名文章解讀為“有中國特色的價格調控手段創(chuàng)新” 本報訊 昨晚,新華社發(fā)表署名文章,對發(fā)改委日前發(fā)布的《關于對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進行了詳細解讀,其中總結了臨時價格干預的幾點依據和特點。文章認為,該《實施辦法》的發(fā)布和執(zhí)行,是基于國情的有中國特色的價格調控手段創(chuàng)新,將有助于抑制“跟風漲價”等非理性行為對物價漲幅的推動,切實防止明顯的通貨膨脹發(fā)生。 1合法性。署名文章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guī)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边@次出臺的《實施辦法》,對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的范圍、對象、程序、違規(guī)的認定標準與罰則都做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終于使《價格法》第三十條具有了執(zhí)行的基礎。 2 輔助性。目前,我國市場調節(jié)價在商品和勞務總量中的比重達90%以上,市場機制已居主導地位。避免明顯通貨膨脹的根本措施,顯然也應是供求總量調節(jié),或擴大供給,或抑制需求,或二者兼用。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屬對微觀行為的限制,所能期望的就是在總量調節(jié)措施效果尚未顯現之前,抑制價格的不合理上漲。 3 必要性。我國雖已基本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但整體上仍處于過渡轉型階段。在市場物價波動時期,跟風漲價甚至哄抬物價的情況并不鮮見。盡管這些問題屬于微觀層面,但由于它加劇了社會的恐慌情緒,將局部失衡問題放大,進而對整個經濟系統(tǒng)產生擾動。因此,及時、適度采取臨時干預措施,是完全必要的。 4 臨時性!秾嵤┺k法》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當《價格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情形消除后,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宣布解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因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不是長期政策,不是要改變所干預的價格的市場調節(jié)價性質,更不是要否定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基礎性地位,不可能因此而回到計劃經濟的老路上去。 5 合理性!秾嵤┺k法》第三條明確將“應當遵循經濟規(guī)律,有利于發(fā)展生產,保障供應;有利于企業(yè)正常經營”作為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基本原則。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并非不準漲價,更不會將價格管死,而是要求經營者合理定價,不會明顯抑制企業(yè)繼續(xù)經營的積極性。 最后,署名文章還介紹說,此前我國已有臨時價格干預的成功實踐———如“非典”時期各地政府物價部門對衛(wèi)生消毒物品價格的臨時管制,廣東省對液化氣價格的臨時干預等,都非常成功。因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出臺,將有力地抑制“跟風漲價”、“哄抬物價”等非理性行為對物價水平的推動,穩(wěn)定市場預期,進而有效配合其他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切實防止明顯的通貨膨脹發(fā)生。 新浪財經獨家稿件聲明:該作品(文字、圖片、圖表及音視頻)特供新浪使用,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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