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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價格干預須辯證看待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7日 02:50 第一財經日報
1月15日,國家發改委公布了《關于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宣布對成品糧及糧食制品、食用植物油、豬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雞蛋、液化石油氣等六種重要商品須進行提價申報和(或)調價備案。對于違反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行為,價格主管部門將責令經營者改正,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這是近期以來,國家宏觀調控部門對穩定物價下發的又一道“金牌令”。此前,國務院召開全國保障市場供應加強價格監管電視電話會議,要求與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多種公用事業不得提價,并修改了相關處罰規定,大幅度提高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政府對物價的高度重視,當然是因為當前物價漲幅過大。去年以來,通脹的壓力一直居高不下。今年1月上旬,全國36個大中城市豆油、豬肉、牛肉和羊肉零售價格同比又分別上漲。物價的上漲,特別是一些企業趁機哄抬價格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到廣大居民特別是低收入群體的生活。眼看中國人最重要的節日——春節即將到來,在春節的消費旺季里,根據經驗可知,價格一般是上漲的。因此,為讓民眾過上一個歡慶祥和的節日,對物價進行臨時性干預是有必要的。 那么,此次對價格的臨時干預是否會對市場產生比較大的副作用呢?這種擔心是可以理解的。根據經濟學的一般理論,作為市場最重要的調節工具,在市場經濟下,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均應通過市場自身的方式來確定,換言之,也就是以供求關系來調配社會資源和平衡商品及服務的價格。只有當一個市場不能產生競爭價格時,才需要政府對該商品和服務實行價格管制。就此而言,臨時價格干預更是迫不得已的“一招”。管制行為會在一定程度上扭曲價格機制。 不過,具體到此次價格管制,從國家發改委公布的辦法以及國務院電視電話會議強調的四項措施來看,臨時價格干預并沒有突破市場規則,而是在市場規則允許的情況下,力圖將政府的作用發揮到最合理程度。 目前,中國約96%的商品均為市場定價,只有4%的商品為政府定價。正如發改委官員所表示的,此次列入臨時價格干預范圍的是極少數價格上漲較多且與居民基本生產生活關系密切的重要商品。而要求生產經營企業實行提價申報,以及批發、零售企業實行調價備案,并不會改變企業自主定價的性質,不是凍結價格,也不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總體而言,這次政府干預的是企業的不合理漲價;對合理的漲價,政府不會干預。由此可見,政府對用行政手段干預價格是有一個清醒認識的。 此次列入政府臨時價格干預的商品,既有像方便面這樣的由市場定價的競爭性商品,也有像液化氣成品油這樣的由政府定價的壟斷性商品,還有一些重要的公用事業商品也被規定近期不得漲價。從后兩種商品來看,因為其帶有自然壟斷經營特性,尚未形成充分競爭,價格不宜放開,需要政府定價或管制,如果這類商品實行市場調節價,由于交易雙方處于一種不平等的地位,賣方提出的價格買方只能違心接受,消費者將無選擇余地。所以,對于此類商品的價格,政府必須管制,而且管制的時間不妨更長一些,直到總體物價水平回落到人們認可的程度。 當然,任何管制都會帶來副作用。特別是,價格作為市場經濟的核心,以及作為利益分配的一種工具,如果政府規定的價格過低,無疑會打擊生產者和經營者的積極性,他們必定以降低服務水平、減少生產或暗中漲價的方式來防止損失,因而最終受損的還是消費者。另外,由于價格體現資源的稀缺性及其利用方式,用行政手段去干預價格,也會扭曲資源配置,反過來會影響政府控制通貨膨脹的效果。所以,對商品特別是競爭性商品的價格管制,一般來說,只是特殊情形下的特殊之舉,一旦在價格顯著上漲的情形消失后,要及時解除。如果將臨時管制措施長期化,其后果就是產品短缺,人們有錢也買不到商品。這在過去我們有過深刻的教訓。 總之,臨時價格干預只是一種特殊情形下的輔助性手段,其目的是用來規范市場秩序、抑制價格的不合理上漲、穩定社會心理預期。政府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原則上要慎用,但在該用的時候也必須要用。 相關報道: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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