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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政府采購不得擅購進口產品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6日 08:23 新京報
政府不得擅購進口產品 財政部下發通知,要求政府采購立足國內,進口產品實行審核 本報訊 (記者鮑穎)政府部門不得擅自采購進口產品。財政部昨日下發通知,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產品,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實行審核管理。 通知規定,采購人申請支付進口產品采購資金時,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的審核文件,否則不予支付資金。政府采購人采購進口產品時,應當優先購買向我方轉讓技術、提供培訓服務及其他補償貿易措施的產品。擬采購國家限制進口的重大技術裝備和重大產業技術的,應當出具發改委的意見;擬采購國家限制進口的重大科學儀器和裝備的,應當出具科技部的意見。 因配套要求,需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原有采購項目的,根據通知,將不需要重新審核,但添購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采購人未獲得財政部門采購進口產品核準,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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