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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加大價格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操縱價格罰百萬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4日 07:09 北京娛樂信報
據新華社電 《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昨天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根據這一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新修訂的《處罰規定》加大了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增加了對行業協會的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具體細化了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明確規定通過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動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屬于哄抬價格,“其他手段”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根據《價格法》的規定,明確了市場監管部門之間的配合與協作,以便形成合力,嚴密監管。 提高罰款額度 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低價傾銷、價格歧視以及不執行法定的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 罰款額度由原來的“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和“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提高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及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等違法行為 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提高為“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行為 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提高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增加對行業協會處罰 新修訂的《處罰規定》明確,行業協會如果有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以及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行為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名詞解釋 臨時價格干預 為了防止經營者利用市場波動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利益,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價格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采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具體條件、范圍和程序,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即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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