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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初始水權制度框架建立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2日 08:48 《財經》雜志網絡版
初始水權一旦明確,今后還可據此在不同地區之間進行水資源使用權的轉讓 【《財經》網專稿/記者 任波】新年來臨之際,水利部公布的一份文件即將打開我國水權交易市場的大門。 這份即將于2008年2月1日正式實施的文件名為《水量分配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全文共17條,首次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量分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其他跨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的原則、分配機制、主要內容等,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 水利部副部長周英表示,制定《辦法》,意在更好地指導和規范水量分配工作。所謂水量分配,據周英解釋,就是在統籌考慮生活、生產和生態與環境用水的基礎上,將一定量的水資源作為分配對象,向行政區域進行逐級分配,確定行政區域生活、生產的水量份額的過程。 周英指出,水資源以流域為自然單元,一個流域又往往包括多個不同的行政區域。每個行政區域的發展都有水資源需求,而水資源總量是有限的,因此必須以流域為單元,通過水量分配,將水資源在流域內的行政區域之間進行科學、合理的配置。 某種程度上,在不同行政區之間進行水量分配,意味著在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對各地水資源使用權即初始水權作出明晰的界定。這正是水利部近年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推動的核心工作之一。建立國家水權制度,也被明確列入《水利發展“十一五”規劃》。 按照水利部的思路,初始水權一旦明確,今后還可據此在不同地區之間進行水資源使用權的轉讓,亦即水權轉讓,從而用市場化手段推動水資源更加合理的配置。 目前頒布的《辦法》在初始水權分配的關鍵環節上完善了法律制度,和2006年頒布實施的《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互為補充。周英指出,這兩部法規規章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初始水權分配制度已經基本建立。由于引入了市場機制,這是一套不同于以往以計劃用水和定額用水為管理手段的水資源管理體系。 毋庸置疑,我國面臨著巨大的水資源短缺危機,區域之間用水量和需水量分布不平衡。水量分配不失為解決不同地區用水矛盾的一個有效辦法,建立在此基礎上的跨地區水權轉讓市場潛力亦十分巨大。 早在2000年,我國就在東陽和義烏兩地進行了首例水權交易試點,由浙江義烏以每立方米水權4元人民幣的代價,購買東陽橫錦水庫每年4999.9萬立方米水的使用權。 此后,水權分配和轉換試點逐步推進。到2007年,霍林河、大凌河、官廳水庫上游等紛紛進行了水權分配試點工作。其中,海河水利委員會會同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政府制定了永定河官廳水庫上游干流水量分配方案,并以此作為實施流域水資源總量控制管理的依據。此外,江西省撫河流域水量分配已經進入方案協調階段。寧夏、內蒙古地區2003年前后也進行了黃河水權轉換工作試點,部分水權轉換工程目前已經通過驗收。 盡管如此,我國建立水權制度需要的法律體系卻遠未完善。雖然1988年的《水法》已經初步確立了水量分配制度,2002年頒布實施的新《水法》又進一步完善了水量分配制度,并明確規定國家對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但水量分配的操作性不強,落實難度較大。 目前,我國在水資源管理上已經全面實施了取水許可制度,基本實現了在取用水環節對社會用水的管理。但據周英透露,由于長期以來缺乏對行政區域用水總量的明晰和監控,導致一些行政區域之間對水資源進行競爭性開發利用,并由此造成了用水秩序混亂、用水浪費、地下水超采、區域間水事矛盾以及河道斷流和水環境惡化等一系列問題。 有專家指出,水權制度的法律框架建設僅是邁出了第一步。為了使初始水權的分配、取得和轉讓得以有序進行,至少應建立一套包括水權界定、初始分配和轉讓在內的較完善的體系,因此仍有大量的細節有待完善。而水量分配的具體過程也需要協調不同地區的利益,很難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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