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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礦產資源法》四易其稿 擬合并探礦權和采礦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 10:33 經濟觀察網
經濟觀察網訊 見習記者嚴凱 北京報道 在日前召開的2007中國國際礦業大會上,國土資源部礦產開發管理司司長賈其海透露了《礦產資源法》草案修改情況的最新進展。 據賈其海透露,目前新《礦產資源法》的草稿已四易其稿,并已經在系統內部下發,正在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新《礦產資源法》將更加強調條文的可操作性以及相應的配套法律法規。同時,相關的實施細則也將同步出臺,以便于新《礦產資源法》能夠較快進入具體實施階段。 “在新《礦產資源法》草案中,初步增加了一些章節。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在草案的第二章中,專門增加了一章強調了將探礦權和采礦權統一為礦業權,這適用于物權法中的物權管理,并對礦業權的設立、延續、變更、保留至最終注銷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規定。”賈其海介紹說。 此外,新《礦產資源法》的第三章增加了礦產資源規劃,對礦產資源規劃的制定、實施、編制等做了全面的規定;第四章和第五章,從技術角度進一步規范了礦產資源的勘探和開采;第六章強調了地質資料和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包括如何實現儲量的登記、統計,如何實現地質資料如何實現即使使用等。 我國現行的《礦產資源法》頒布實施于1986年,1996年做了第一次修改,確定了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并有條件地允許礦業權的轉讓,修改后的《礦產資源法》共七章53條。 但是從1996年至今,隨著我國經濟的突飛猛進,現行的《礦產資源法》中的一些條款已經不太適應中國的實際情況。為此,2002年底全國人大組織了對《礦產資源法》的執法情況的檢查,最終認為現有礦產資源法中的一些條款已經不符合現實情況的要求,并提出了要對《礦產資源法》進行修改。 2003年底國土資源部專門成立了組織機構對《礦產資源法》的修改工作進行前期調研。為此,國土資源部在全國范圍內召開了60多個座談會,聽取了2000多人次的意見。 從2005年開始,按照治亂、治散、治本的要求,在整頓過程中出臺了一系列措施和政策,將礦產資源劃分為高風險、低風險和無風險三類,并分別制定了不同的出讓制度。其中高風險礦產資源的招標和拍賣必須按照“申請在先”的原則,低風險和無風險的礦產資源則可以直接進行招標和拍賣,在此過程中對中外企業必須一視同仁。 2005年以來對礦業的整頓進一步調整了中央和省一級政府在礦業權管理方面的權限,使礦業權更加明確,更具操作性。 但賈其海表示,目前我國在礦產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突出表現在企業過度開發礦產資源,對資源的利用不充分,企業的布局也不是很合理,政策執行上下不夠協調等。因此,“新《礦產資源法》的出臺將是一個十分艱巨的過程,在很多的細節上需要相互妥協才能達成共識,因而我對新《礦產資源法》出臺的時間表不是十分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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