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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移稅收優惠門檻明年將大幅降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3日 09:55 21世紀經濟報道
《國家技術轉移促進條例》完成起草 北京報道 本報記者 葉建國 “這是一個非常的大突破。”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副主任馬彥民稱,在科技部與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充分協調之下,即將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技術轉移將實行明確的稅收優惠政策。 具體包括,對于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移所得,500萬以下全部免除企業所得稅,而500萬以上的部分,所得稅減半。在之前,企業技術轉移所得享受稅收優惠的標準是30萬。 不過,馬彥民表示,這一政策也僅僅是針對技術轉移方的稅收優惠,而對技術受讓方和專業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的支持并不明顯,這對扭轉我國目前存在的“巨大的科技資源不能轉化為經濟競爭力和國家競爭力“的局面力度還不夠。 馬彥民表示,在未來對大學和科研機構的科研人員的考核考察中,將加入技術轉移效果的硬性指標,而不僅僅是看發表論文的情況。同時,他呼吁,要避免“科學家當企業家,企業家當科學家”的局面,強化政府和公共財政對技術轉移的支持力度。 另外,由科技部負責起草的《國家技術轉移促進條例》經過兩三年的準備,初稿已經起草完畢,并將可能被列入該部的2008年立法計劃。 國家技術轉移促進行動 中共十七大報告當中提出,要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對此提法,馬彥民的理解是,我國已經從更高的層面來看待技術轉移在促進國家經濟發展中的地位,“之前我國的技術轉移體系更多是以大學和科研機構的技術供給為主導,而在新的技術轉移體系中,將更加強調‘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 國家創新體系一般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知識創新體系,主要由大學和研究機構完成,由科學家主導;二是技術創新體系,實際上是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促進產學研的結合;三是技術轉移體系。“知識創新體系和技術創新體系之間需要有一個連接,這個連接就是技術轉移體系。” 馬彥民認為,“中國的現實是,技術轉移體系成為了我國創新體系中最薄弱的環節。”在這樣的背景下,科技部、教育部和中科院聯合啟動了“國家技術轉移促進行動”。 作為“知識創新源頭“,大學和科研院所更注重的可能是去得科研成果、發表論文、獲得科研經費,馬彥民解釋說,這與傳統的考核指標有關,而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大學和科研院所向社會提供技術轉移的功能。因此,下一步將支持大學和科研院所設立專門的技術轉移機構,并將技術轉移成效逐步納入大學和科研院所的考核評價體系。 與此相關的是,科技部正在研究制訂的《國家技術轉移促進條例》基本上已經起草完畢。馬彥民表示,目前缺乏一個國家層面的、專門針對技術轉移的法律,“導致技術轉移過程中的相關利益主體、分工、產權的歸屬都不能明確”。 在未來新的政策中,對促進技術與資本進一步結合,建立和完善技術轉移的投融資服務體系也將有重要的表述。具體包括鼓勵多種渠道的資金支持技術轉移和產業化、開展科技型中小企業上市前孵育試點、鼓勵公共財政投入的科技成果進場交易等。 加強技術轉移中的政府支持 馬彥民表示,技術轉移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技術轉移體系的完善需要逐步加以強化。 他認為,在戰略安排上,應該將技術轉移戰略與人才戰略、知識產權戰略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圍繞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目標統一部署。 另外,在法制保障上,要明確政府、大學、研究院所、企業、服務機構在技術轉移中的權利、義務和利益關系,合理分工,提高效率,保護知識產權,保障企業具有平等、有效獲得技術的機會。 “現在政府在技術轉移中發揮的作用還不是很突出。”馬彥民表示,“我們不能讓科學家同時做企業家,企業家同時當科學家。” 中國的現實是,很多科研院所都在辦企業,又當科學家又當企業家,有很多企業也迫于無奈在做很多前期的研發,與此同時,大量科技資源沒有被企業所利用,“所以,在這方面應該通過法律明確起來,科學家做好科學家的事,企業家做好企業家的事,其他的讓專業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來做”。 在政策體系上,馬彥民強調要協調好技術供方、需方和服務方合作關系,不同的技術,采取不同的政策手段,具體分為,對于國家急需和與民生直接相關的重大技術,國家可以強制性的進行轉讓;對于公益性技術的轉移進行適度補貼,而對競爭性技術,要充分市場化。 與此相關的是,進一步健全技術要素流動中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制度,進一步構建現代技術市場體系,通過技術市場解決技術要素的高效流動。 馬彥民強調,“既然作為一種要素,就不是讓市場單獨對技術起作用,必須和人才、資本相結合,這也就需要政府和公共財政在技術轉移中提供更大力度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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