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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央企暫不實行年金制度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3日 01:08 證券日報
□ 本報記者 劉麗靚 為規范中央企業企業年金制度的建立,國務院國資委日前下發了《關于中央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財務合并報表虧損以及未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企業,企業總部職工暫不得實行企業年金制度,但盈利并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子企業,可以制訂單獨的企業年金實施方案,經集團審核同意并報國資委備案后實施。 《通知》規定,企業年金繳費水平的確定,原則上要符合人工成本增長低于經濟效益增長、人均人工成本增長低于按增加值計算的勞動生產率增長的要求。要統籌處理好企業年金繳費與當期職工工資增長的關系,實行企業年金制度后,企業人工成本的投入產出水平原則上不應降低。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制度試行初期,職工個人繳納部分應不低于企業為其繳費部分(不含補償性繳費)的四分之一,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終與企業繳費相匹配。企業繳費部分應控制在本企業上年度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以內,其列支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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