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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正式清算土地增值稅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 00:55 信息時報
李杉 地稅局認為發展商稅負增加不大 時報訊 日前,廣州拉開了土地增值稅“正式”清算大幕,地稅局正式開始對2007年度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業內人士透露,清算對開發商影響尚未顯現,影響不大。 廣州市地稅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房地產企業土地稅納稅增幅并不明顯,清算后對其整體稅負沒有太大影響,但由于今后隨著清算的企業逐漸增多,影響會相對增大。 一位發展商人士表示,清算并不會促使房地產企業去提高房價,“因為土地增值稅所采用的是累進稅率,如果盲目地提高房價的話,最終所繳納的稅款可能更多”。 據市地稅局介紹,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和繳納期限要分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與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個人兩種情況。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商品房取得收入后3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項目登記。對于房產開發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轉讓房地產,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契約簽定后的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在房地產權屬轉移前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的預征比例分為三檔:普通標準住宅(不包括經濟適用住房)的預征比例為0.5%;綜合樓預征比例為0.7%;除普通標準住宅和綜合樓以外的其它房產開發項目,預征比例為1%。 據業內人士表示,廣州以前的土地清算都是等到房子開發銷售完畢后,再進行清算。而根據新的規定,三種情形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包括房產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和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另按規定,下面情形的成本、費用可以扣除:對于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公共設施,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建成后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 鏈接 三種項目需清算 廣州市地稅局的人士說,現在稅務機關可以根據要求進行清算,其中包括: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2)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3)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和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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