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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網站日前公布的一條行政處罰信息顯示,工商銀行白山新建支行(原單位)一員工李長龍利用職務便利盜取客戶資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白山監管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決定處罰其禁止從事銀行工作5年。
圖片來源:銀保監會網站
盜取客戶資金什么情況?
根據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李長龍盜竊罪二審刑事裁定書,李長龍在幫助王某某辦理銀行理財產品時,知道了王某某的銀行交易密碼,并將王某某的工商銀行網上銀行賬號、電子U盾控制在手中。2014年12月31日,李長龍通過網上銀行及電子U盾,將被害人王某某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團結路支行(后更名為白山八道江支行)銀行賬戶內人民幣20萬元轉入李長龍個人銀行賬戶內。贓款被李長龍揮霍。
“2013年3月份,我到白山市工商銀行團結路支行辦理存款時認識了李長龍,他幫助我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和一張存折,設置了密碼,并幫我購買理財產品,李長龍沒有同我說過這張銀行卡捆綁網上銀行和電子U盾。我一共購買了30萬元的理財產品,2016年1月5日,我女兒去銀行查詢時,發現卡里和存折沒有錢了。我去工商銀行查詢后發現,2014年12月31日我銀行卡里的20萬元轉到了李長龍的銀行賬戶里了,另外我給他的10萬元錢也沒給我買理財產品。”王某某自述稱。
王某某的女兒閔某某則表示,2014年4月份,其母親王某某在工商銀行團結路支行通過李長龍購買了20萬元的理財產品,閔某某和李長龍一同去把王某某在銀行存的10萬元錢取出,到了工商銀行團結路支行。“我把這10萬元錢給了李長龍,李長龍把這10萬元拿到了銀行柜臺窗口后,李長龍跟我說辦好了,我離開銀行了。”閔某某說。
除了禁止從事銀行工作5年外,李長龍也沒能逃脫法律的制裁,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罰15萬元、退賠王某某30萬元。
根據刑事裁定書,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長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王某某人民幣2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李長龍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巨大,拒不退還,其行為已構成侵占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長龍犯盜竊罪、自訴人王某某控告被告人李長龍犯侵占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歸案后,被告人李長龍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故對被告人李長龍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長龍犯數罪,應予并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七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認定被告人李長龍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責令被告人李長龍退賠被害人王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
終審法院認為,李長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巨大,拒不退還,其行為已構成侵占罪。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銀行承擔什么責任?
除了李長龍本人被罰外,工商銀行在儲戶損失中又該承擔什么責任?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王某某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判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王某某存款20萬元。并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存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工商銀行理財金賬戶》約定的利率,向王某某支付利息。”
對于上文提及的20萬元存款和10萬元現金,法院也給出了不同的裁定:
法院認為,對于儲戶存款,銀行有保障儲戶賬戶內資金安全的義務。由于八道江支行管理不善,致使其工作人員李長龍利用職務便利,嚴重違反銀行工作操作流程,獲取王某某銀行卡賬號、交易密碼、電子U盾,竊取王某某銀行卡現金20萬元。八道江支行對王某某的損失,具有過錯。故八道江支行應當按照存款合同約定,支付王某某的20萬元存款及利息。
關于2014年4月8日10萬元現金損失是否應當由八道江支行承擔的問題,經查,王某某于2014年4月8日交付給李長龍的10萬元現金,是王某某委托李長龍個人購買理財產品,該款并沒有存入銀行內,而是王某某與李長龍之間的委托代理行為。故八道江支行對二人因委托代理造成的損失,不應承擔責任。
終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
事實上,這不是工行白山新建支行的首個罰單,2022年12月,該行法人由于員工管理不審慎、漏報案件信息被銀保監會白山監管分局罰款25萬元。
圖片來源:銀保監會網站
責任編輯:張海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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