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制的提案
互聯網金融是近年來利用互聯網技術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的金融服務業態,既包括傳統金融機構依托互聯網開展的業務,也包括互聯網企業開展的金融業務,按照具體開展的業務劃分,主要包括: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金融消費等。當前,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既有利于加快金融創新、發展普惠金融,使得小微企業的金融供給渠道更加拓寬,中低收入群體也獲得了比傳統金融更寬泛、個性化的定制服務,也有利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促進消費升級,同時,還能夠倒逼傳統金融改革,對傳統商業銀行形成良性競爭。互聯網金融已經成為極具活力、潛力和發展空間的新型金融業態。
但是,互聯網金融高速發展的同時,一些互聯網金融公司業務不規范、模式不成熟、風控能力弱,甚至突破了非法集資等監管底線,蘊藏著較多的風險隱患,成為非法集資案件高發領域,暴露出監管缺位等問題。
1. 監管細則未出臺。2015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確立了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明確了業務邊界。但是相應監管細則未能及時出臺,監管工作仍然無法落到實處。
2. 監管體制不明確。國家層面明確了互聯網金融分業監管職責分工,但省級層面監管主體并未明確,互聯網金融仍處于事前、事中監管缺位現象。往往互聯網金融風險爆發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才介入開展風險處置。
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改革并完善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監管框架。互聯網金融的迅速發展,必須加快建立相應的金融監管體制,尤其是近期互聯網金融風險頻發,泛亞、e租寶、大大集團相繼被調查,更加凸顯了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性。為此,建議:
1. 盡快出臺監管細則。國家有關部委按照職責分工盡快出臺互聯網金融監管相關細則,落實監管責任,規范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
2. 建立監管協調機制。考慮國家有關部委人才、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建議建立以國家部委牽頭、中央駐地方監管部門為主力的監管制度。防止此項工作部委出政策,具體事項由地方金融辦承辦,而地方金融辦根本無力監管的實質監管“缺位”現象。同時,加強與地方政府溝通,及時處置互聯網金融風險。
3. 建立統計監測制度。加強對互聯網金融企業、業務規模等方面統計監測,建立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并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定期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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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揚 SF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