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高翔)記者獲悉,央行日前已正式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這一此前在自貿區試點的業務復制推廣至區外。
今年2月,央行上海總部下發《關于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規定自貿區內企業可開展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和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今年6月11日央行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的指導意見》,明確跨國企業集團可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央行于日前下發了《通知》,并于印發之日起施行。
《通知》明確,跨國企業集團按照《通知》有關要求可以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包括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和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所謂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是指跨國企業集團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在境內外非金融成員企業之間開展的跨境人民幣資金余缺調劑和歸集業務。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是指跨國企業集團對境內外成員企業的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收付款進行集中處理的業務。
《通知》所稱的跨國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聯結紐帶,由境內外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共同組成的企業聯合體。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于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境內成員企業是指經營時間3年以上,且不屬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房地產行業,及未被列入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重點監管名單的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企業。境外成員企業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經營時間3年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企業。
《通知》明確,跨國企業集團原則上在境內只可設立一個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主辦企業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申請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于辦理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賬戶內資金按單位存款利率執行,不得投資有價證券、金融衍生品以及非自用房地產,不得用于購買理財產品和向非成員企業發放委托貸款。境內外成員企業與此賬戶發生資金往來必須通過其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辦理。
《通知》指出,結算銀行開展跨國企業集團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結算業務,應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備案。
《通知》明確,人民銀行對跨國企業集團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實行上限管理。跨境人民幣資金凈流入額上限=資金池應計所有者權益×宏觀審慎政策系數。宏觀審慎政策系數初始值為0.1,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和信貸調控等需要進行動態調整。結算銀行和主辦企業應做好額度控制,確保任一時點凈流入余額不超過上限。對于境內成員企業在前海、昆山、蘇州工業園區和天津生態城等試點區域內,且從境外已借入人民幣資金的,根據其借款額對凈流入額上限作相應扣減。跨境人民幣資金凈流出額暫不設限。
? 資金池應計所有者權益增加超過20%的,經主辦企業申請,結算銀行可以為其調增跨境人民幣資金凈流入額上限。資金池應計所有者權益減少超過20%的,結算銀行應及時為主辦企業調減跨境人民幣資金凈流入額上限。對于此前凈流入發生額超過調減后上限的部分,應在一個月內調出資金以滿足新上限要求。對于資金池應計所有者權益增(減)超過20%的,結算銀行應在調增或調減跨境人民幣資金凈流入額上限后向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備案。
《通知》還指出,跨國企業集團因業務發展需要,確需設立多個資金池的,應向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備案內容包括擬設立資金池的個數、主辦企業和結算銀行及其原因等。人民銀行總行在收到備案后的十個工作日內通知主辦企業和結算銀行所在地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有關主辦企業和結算銀行即可以按本通知要求辦理備案和開展業務。跨國企業集團同一境內成員企業只能加入一個資金池。
《通知》還要求,辦理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結算銀行,應制定業務操作規程,并向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備案。結算銀行應按照“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和“盡職審查”原則,做好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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