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東 上海報道
上海自貿區建設保障服務進一步完善。
11月3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上海自貿區檢察室成立一年來的工作情況和下一階段要求,對進一步深化服務保障自貿區建設作出部署。檢察院發布了首部《上海檢察機關涉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刑事法律適用指導意見(一)》(以下簡稱“意見”)以及由自貿區檢察室編制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涉檢政策法規匯編》。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意見》將采取系列化適時發布的方式,逐步形成上海檢察機關涉自貿區刑事法律適用指導系列規定。
自貿區扎“籬笆”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此次出臺的《意見》共計32條,對涉自貿區刑事案件辦理的基本原則、刑事政策、法律適用的標準、定罪的方法,以及對虛報注冊資本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騙取出口退稅罪,瀆職犯罪等十幾個經濟犯罪尤其是金融犯罪行為,提出辦案指導意見。
上海市檢察院要求,要以法治保障改革的理念,科學動態研判自貿區給檢察工作帶來的新要求和挑戰,找準履行檢察職能和服務自貿區建設的結合點和著力點。
因此,《意見》要求,接下來將依法重點打擊走私、洗錢、逃匯等金融、知識產權犯罪的案件;嚴厲查處自貿區內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嚴厲查處自貿區內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重點查辦與自貿區建設相關的國家重點投資領域、資金密集行業、重大基礎工程以及市場資源配置等過程中進行權錢交易和侵犯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案件。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吳弘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之所以將上述方面作為下一步的重點領域,跟自貿區實施的管理制度有關,自貿區在貿易投資和金融方面都采取了更加開放和便利的制度,原有制度可能會因為便利和開放受到一定的影響,防止不法分子鉆制度改革的空子,改革在進行,但是針對走私、洗錢等方面的“籬笆”也要扎好。
吳弘說,自貿區通過經濟改革開放倒逼政府職能的轉變,政府由事先的管理轉變為事中事后監管,但政府管理仍是存在的,因此要防止權錢交易等犯罪,防止假借政府職能轉變做一些不法交易。自貿區對政府管理歸納了兩句話,一句是“法無授權不可為”,但另外一句話也很重要,即“法定職責必須為”。因此上述重點領域正是針對自貿區改革政策而定。
《意見》稱,將注重研究在自貿區監管機制下執法人員不作為等職務犯罪新形態,建立符合自貿區特點的犯罪預測預警信息收集、處理和發布機制,并定期分析區內犯罪特點和規律。
適應自貿區特殊性
據悉,根據自貿區的特點,《意見》對許多方面提出明確的指導意見。例如,對于涉案行為跨區域且行政法律規范存在不同規定的,一般以主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法律規范為準,主行為地難以確定的,則綜合考量社會危害性、對自貿區的影響等。
此外,由于自貿區范圍內基礎法規的改變,一些自貿區外構成犯罪的行為在自貿區范圍內可能會發生相應變化。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金融檢察處處長肖凱表示,比如逃匯罪,因為自貿區實行特殊的外匯管理制度,因此很多情況下不適用逃匯罪。指導意見第20條明確規定,外匯持有人所開設的自由貿易賬戶與境外賬戶之間的外匯流動,境內外居民將外匯存入自由貿易賬戶等情形,一般不認定為逃匯犯罪。
吳弘也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說,從民事審判角度來講,自貿區由于更加開放和便利,與區外相比,部分糾紛產生的原因和依據會發生變化,法庭面臨比較大的挑戰,一些做法在區外不合法,但在區內就是合法的,在民事處理上就發生了相應變化。
此外,從刑事角度來看,在自貿區內,由于基礎法律的改變,對犯罪的認定可能會與區外存在差異。比如非法經營罪,區外一些活動屬于非法經營,但放到區內的話,這些活動已被允許,那么就是非法經營罪了,認定的標準會有差異,但罪名還是存在的。
鑒于自貿區的特殊性,上海將通過查辦案件、執法監督、司法提示、檢察建議、發布檢察白皮書等綜合手段開展檢察監督,加大對金融監管等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監督力度,加強自貿區金融、知識產權等新類型案件共同協商研判,促進形成司法共識。
吳弘說,不論是民事還是刑事,檢察院和法院都要根據自貿區的特點,做出一些相應的改變,這對于自貿區的建設和形象,以及依法治國的先行先試,都具有積極意義。
上海市檢察院提供的材料顯示,去年11月5日,上海市檢察院派駐成立自貿區檢察室,一年來自貿區檢察室共辦理涉自貿區各類刑事案件55件68人;其中受理批捕20件24人,受理起訴35件44人,涉及逃匯、職務侵占、合同詐騙、票據詐騙、信用卡詐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等罪名,還辦理了與自貿區內貿易、金融領域相關聯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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