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即將執行 用人單位違規要加付賠償金
人民網[微博]廣州4月26日電 (馮蕓清 粵仁宣)5月1日起,《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在全省正式施行,同時,新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也將開始執行。廣東省人社廳勞動監察局提醒用人單位,5月1日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如果低于新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經責令補足差額用人單位逾期仍不支付的,將面臨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一倍以下的加付賠償金責任。
用人單位須進一步規范工資支付等臺賬管理
《條例》要求,臺賬要列明工資報酬組成、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以及應發工資項目和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等內容。接收實習、見習人員的,還應當單獨建立報酬、補助、補貼的發放情況等相應的管理臺賬。用人單位未建立、保存相關臺賬,或者偽造相關臺賬的,將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發生欠薪或將很難獲得銀行貸款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關行政部門審查用人單位承接投資、參加政府采購等申請時,應當將用人單位三年內是否存在勞動保障違法記錄作為參考。”第二十條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依法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信息告知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并由其錄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用人單位違法信息將作為銀行審辦信貸業務的重要依據,今后有欠薪的用人單位將很難獲得銀行貸款。
用人單位不得任意扣減工資
《條例》要求,用人單位未在5月1日前及時修改完善相關規章制度,仍然有罰款和任意扣減工資等內容的,將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實際實施了罰款或者任意扣減工資的,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欠薪數額較大將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用人單位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將以觸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等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