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官檢察官成公務員今后辦案不再“畏首畏尾”
河南商報記者 王春勝/攝
河南商報記者 郭富收
昨日上午,我省境內鐵路法院、檢察院移交簽字儀式在鄭州舉行,鄭州鐵路局所屬的法院、檢察院一次性整體納入國家司法體系,正式移交河南,實行屬地管理。
這也就意味著,鐵路部門“自己人審自己人”的時代終結,鐵路司法這個在中國司法體系中存在了30年的“獨立王國”,終于被納入統一的國家司法體系。
協議
鐵路法院、檢察院移交地方
在6月底的大限來臨之前,全國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檢察院開始扎堆移交地方,我省也不例外。
根據中央關于司法體制改革的部署,昨日上午,河南省境內鐵路法院、檢察院移交簽字儀式隆重舉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及省領導現場見證,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人民檢察院分別與鄭州鐵路局簽訂了移交協議。
其實,早在2010年12月,中編辦、最高法和最高檢就聯合簽發《關于鐵路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要求鐵路法院和鐵路檢察院同鐵路運輸企業全部分離,一次性整體納入國家司法體系,還要求各地在2012年6月底之前完成改制任務。
目前,全國已經有15個省市境內的鐵路法院和檢察院移交地方。
昨日,省高院、檢察院與鄭州鐵路局簽訂協議,實現法檢兩院在機構、人員、資產等方面一次性同時整體移交。此項協議包括了機構設置、編制核定、人員過渡、資產移交、經費保障等內容。
職能
隸屬關系變了,工作性質不變
根據簽訂的協議,鄭州鐵路局移交所屬的鄭州、洛陽兩級鐵路運輸法院、檢察院,共有6個單位,其中有鄭州鐵路中級人民法院、鄭州鐵路運輸檢察分院以及4個基層法院與檢察院,全部劃歸省里直接管轄。
移交地方后,兩級鐵路法院的名稱、機構規格等保持現狀(中級法院為副廳級、基層法院為正處級),鐵路法院移交給省委和省高級人民法院,實行屬地管理。鐵檢分院檢察長由省委研究決定,兩級檢察院處級干部由省檢察院黨組管理。
移交后,鐵路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和隸屬關系發生變化,但工作性質沒有變,仍然為鐵路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據了解,之前鐵路“兩院”經費、人事由鐵路局負責。多家媒體也報道稱,鐵道部已表態,稱對鐵路“兩院”的經費保障只維持到今年6月底。
根據移交方案,今年7月以后,鐵路法院工作人員及財政劃歸地方高院和組織部管理,經費列入地方財政。
截至目前,“兩院”資產清算工作已經完成。移交后,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洛陽鐵路運輸法院將分別在鄭州市鄭東新區和洛陽市洛陽新區選址新建。
身份
鐵路法官、檢察官成了公務員
這場鐵路司法改革,僅鄭州鐵路局就涉及200多名法官、檢察官。這場改革并非沒有難度,如薪酬體系的重構就激起不小的議論,業務指導的跨行政區域也被認為留下了隱憂。
據媒體報道,打響移交第一槍的太原鐵路局司法機關就面臨人員待遇驟降的情況:移交前,一名副科級鐵路法官月收入可達6000元,而同級別的地方法院法官月工資不到3000元。
關于薪酬問題,據鄭州鐵路部門工作人員介紹,可能領導階層的工資低了,但普通人員工資差別不大。而移交地方后,鐵路上的法官、檢察官都變成了“吃皇糧”的公務員。
改革
30年“獨立王國”被打破
納入統一的國家司法體系
“由于對涉及鐵路的案件具有管轄權上的優先性,鐵路司法的公正性與合理性一直備受質疑。”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位法官告訴記者,與地方法院、檢察院不同,改革前的鐵路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屬于鐵路局編制,和鐵路系統是“一家人”。
自己人審自己人,鐵路法院、檢察院屢屢遭到“傾向鐵路一方”的質疑。
就連鐵路法院的人也承認,最大弊端是“保護主義”,有的案子被地方管轄了,鐵路方面會要求把案子要回來,自己處理。
事實上,國內不少判案都能證明這一點。與鐵路部門對簿公堂,總是“維權太難”。
終于,這一堅冰被打破。
這場改革,也意味著鐵路司法這個在中國司法體系中存在了30年的“獨立王國”,終于被納入統一的國家司法體系。
法官、檢察官們都很明白,今后辦案將不再由鐵路局黨委審批,也就不用再“畏首畏尾”。
相關鏈接
鐵路司法機構的變遷
1953年
我國建立鐵路運輸法院。
1954年
建立鐵路運輸專門檢察院。
1957年
“反右”時撤銷,運輸案件交由地方法院、檢察院辦理。
1982年
我國重新組建鐵路司法機構,這次構建的是鐵路系統司法機構的“獨立王國”,設立鐵路運輸高級、中級、基層法院三級。檢察院也一樣,分為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鐵路局一級的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和鐵路分局一級的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三級。
1987年
由鐵道部管理的兩個司法單位“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被撤銷。
2004年
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提出,改革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和企業管理公檢法的體制,將其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
曾擔任最高檢鐵路運輸檢察廳第一任廳長的陳振東對媒體說,鐵路部門設立的垂直領導、自成體系的司法系統,不符合我國現行司法體制。而“兩院”辦理的案件,絕大多數地方司法機構也能辦。
2010年12月
中編辦、最高法和最高檢聯合簽發《關于鐵路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要求鐵路法院和鐵路檢察院同鐵路運輸企業全部分離,一次性整體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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