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丁冰
財政部20日消息,經國務院批準,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
通知稱,自行發債是指試點省(市)在國務院批準的發債規模限額內,自行組織發行本省(市)政府債券的發債機制。
通知指出,2011年試點省(市)政府債券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2011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年。
通知指出,試點省(市)發行的政府債券為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2011年政府債券期限分為3年和5年,期限結構為3年債券發行額和5年債券發行額,分別占國務院批準的發債規模的50%。
通知表示,試點省(市)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組建本省(市)政府債券承銷團。試點省(市)政府債券承銷商應當是2009年至2011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原則上不得超過20家。
通知提出,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應以新發國債發行利率及市場利率為定價基準,采用單一利率發債定價機制確定債券發行利率。發債定價機制包括承銷和招標,具體發債定價機制由試點省(市)確定。
通知強調,試點省(市)應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和本省(市)財政廳(局、委)網站等媒體,及時披露本省(市)經濟運行和財政收支狀況等指標。試點省(市)在發債定價結束后應及時公布債券發行結果。
多位專家表示,允許地方政府自行發債,拓展市場化、規范化的融資渠道,有利于緩解地方融資平臺集中到付風險。此外,這是探索地方融資“陽光化”的進一步嘗試,為將來實現地方自主發債、建立地方政府舉債的中長期制度積累經驗。興業銀行(微博)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微博)指出,《辦法》并未明確地方自行發債部分是否在財政部代發的2000億元額度內。若是增量,則意味著財政政策的寬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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