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福州7月22日電(記者 沈汝發)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日前聯合下發通知,調整關于基本養老金的規定。福建省職工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010年12月31日前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以及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參保,并在此前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補繳或補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補繳手續辦結的次月起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據介紹,按原有政策規定,達到退休年齡時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繳費不足15年的只能領取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退休后將無法按月享受基礎養老金。
根據新的規定,因繳費不滿15年已領取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的福建省城鎮戶籍參保人員,可自愿退還一次性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一次性補足15年養老保險費后,從補繳手續辦結的次月起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根據通知,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計發的養老金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60%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計發。參保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按補繳行為發生時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不含廈門)的60%確定,補繳費率為26%。對于2010年12月31日后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可繼續后延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繳費的,其繳費基數和費率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規定執行。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表示,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發展中,部分城鎮職工因企業經營、就業單位變動、用工關系以及年齡等種種原因,未能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及時、正常地參保或接續養老保險關系,致使老年生活缺乏基本保障,此次出臺的新規定將給廣大職工帶來更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