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扣除限額由1402元提高至1514元
【按】近期,深圳市地稅局調整了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個稅扣除政策標準,單位和個人分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每月最高扣除額由1402元提高至1514元,住房補貼每月最高扣除額由2803元提高至3028元,自2011年4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為幫助納稅人詳細了解相關內容,本欄特邀市地稅局咨詢中心工作人員進行詳細介紹。
一、南山區何小姐來電咨詢:《深圳市201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已公布2010有關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數據,可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數額標準是否相應調整?具體如何規定?
地稅局方小姐回答:根據《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個人所得稅扣除政策標準的通知》(深地稅發〔2011〕123號)的規定,自2011年4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我市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個人所得稅扣除政策標準調整如下:
(一)稅款所屬期2011年6月(含)前,對個人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的,繼續允許扣除“由單位按月工薪總額13%計算發放,且數額不超過3028元的住房補貼”。單位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與此相應,上述個人稅前已扣除住房補貼,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后,對其單位和個人補繳相應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也不得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補扣。
(二)稅款所屬期2011年6月(含)前,對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的當月,為平衡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既可選擇扣除“由單位按月工薪總額13%計算發放,且數額不超過3028元的住房補貼”,也可選擇扣除“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月工資12%的幅度內,數額分別不超過1514元(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204.67元×3倍×12%),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但兩種方法只能選擇一種。超過規定上述比例和標準的住房公積金或住房補貼,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對個人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的次月起:取得由單位發放的住房補貼不再予以扣除;對單位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稅前扣除的比例和標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二條規定執行,即:
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12614元(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204.67元×3倍)。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自稅款所屬期2011年7月(含)起,對個人取得由單位發放的住房補貼,一律不得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五)《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新住房公積金制度有關個人所得稅扣除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深地稅發〔2010〕432號)自2011年5月1日起停止執行。
二、福田區韓先生來電咨詢:國家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小于3萬元的,可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問:在年度申報時如何申報?
地稅局方小姐回答:小型微利企業年報時,將“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深圳地稅版)附件五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內。
小型微利企業備案不采用書面備案方式,而采用征管系統自動備案方式,由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進行,具體方法:
(一)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征管系統根據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五的數據自動判斷其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系統自動彈出《小型微利企業備案表》,并由納稅人確認,作為備案依據。
(二)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稅收管理員根據自動備案結果,審核確認系統生成的小型微利企業名單,對小型企業條件進行核實,對不符合微利企業的,經稅源管理科長審核確認后,管理員崗位可更改系統備案記錄,對少繳稅款的,企業須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三)納稅人季度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如果上一年度企業是小型微利企業的,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稅率進行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預繳。
三、羅湖區胡先生來電咨詢:是否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相關指標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優惠?
地稅局方小姐回答:三類企業即使符合相關指標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優惠
(一)從事屬于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減免稅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優惠。
(二)核定征收所得稅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減免稅優惠。
《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三)非居民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減免稅優惠。
《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深圳地稅12366稅務咨詢中心 方丹暉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