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報訊】2月18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發布《關于本市貫徹執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上海限購限售作出政策性規定。
2月1日起,在上海市購買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均應執行限售規定,購買住房的時間以購房合同網上備案日期為準。
對在上海市已有1套住房的上海市戶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上海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上海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對在上海市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上海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上海市戶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內在上海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上海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售房。
上海將在2011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新建住房年度價格控制目標。
(《廣州日報》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