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北京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公積金管委會〔2010〕3號)的要求,自2010年11月29日(含)起對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新受理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含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以下簡稱個人貸款)進行調整,現就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借款申請人屬于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房屋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房屋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取消“購買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政策性住房的借款人,貸款首付10%”的現行做法。
二、借款申請人屬于購買第二套住房的。《通知》規定:購買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發放對象,僅限于現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北京當地平均住房水平的繳存職工家庭,且貸款用途僅限于購買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房。
(一)所購房屋為第二套住房的個人貸款用途僅限于購買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得向購買第二套住房為公寓、別墅及其他高檔住宅的借款人發放個人貸款。
(二)所購房屋為第二套住房的個人貸款發放對象僅限于現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北京市統計局最新公布的城鎮居民人均住宅面積的繳存職工家庭。繳存工家庭成員包括:借款申請人、借款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根據《北京市200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的2009年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住宅面積為28.81平方米,即目前第二套住房的個人貸款發放對象僅限于現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28.81平方米(不含)的繳存職工家庭。
(三)所購房屋為第二套住房的個人貸款利率為同期首套住房個人貸款利率的1.1倍。新利率政策自11月29日(含)開始執行,不追溯11月29日前已受理的貸款。
(四)所購房屋為第二套住房的個人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三、借款申請人所購房屋屬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受理其個人貸款申請。
四、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于2007年在全國率先提出了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科學調整機制,確立了“責權對等、貸款普遍性、滿足職工基本住房需求、資金充分運用”四項原則。責權對等原則,是指職工應得到與其繳存額相對等的貸款額度;貸款普遍性原則,是指要普遍滿足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貸款需求;滿足職工基本住房需求原則,是指住房公積金貸款應滿足全體繳存人購買中低價位、中小戶型的基本住房需求;資金充分運用原則,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留足備付金后,應盡可能多發放貸款,使更多的職工能夠享受到貸款的低利率優惠,在短時期內解決更多職工的基本住房問題。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結合北京市住房價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和住房公積金業務發展狀況,按照四項原則,適時調整公積金個人貸款最高額度。
五、對于借款人提供虛假信息的,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依據相關規定,追究借款人責任,停止發放公積金個人貸款,并記入借款人個人信用信息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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